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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融资能否引入戏剧市场?

时间:2013年04月10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刘 莐

电影《集结号》海报

  在2007年电影《集结号》的制作中,招商银行为华谊兄弟贷款5000万元,开创了银行贷款的娱乐产业融资的新方式。由于文化产业营利前景的不确定性,银行在决定贷款前对娱乐产品的评估,就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招商银行从电影作品的题材、创作团队、制片公司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终以华谊兄弟在业界的影响力作为担保,从事了这次投融资活动。这次尝试虽然给广大制作公司带来新的思路,但是仔细思考一下,倘若不以一个完整的制度作为投融资活动的保障,只能让本身具有融资能力的大品牌进行贷款,而真正需要融资的中小型制作公司则被挡在门外。

  在美国好莱坞,电影制作公司会选择使用作品版权到银行抵押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以电影剧本的版权作为质押担保,由单独的担保公司提供保障,从而完成整个影视制作项目。整个项目的进行都在银行的严格控制之内——形成了保险、银行联动的金融制约体系,最大程度促进融资、降低风险。

  这样与银行合作的融资制度,从法律上讲,其本质是利用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的质押担保,质押权人之所以接受这样的方式,就在于知识产权在许可他人使用时或作为商品转让时能够带来一定的期待收益。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制度不但适用于影视融资和制作,也应当可以用于市场日益增大的戏剧领域。

  但是,电影的融资有先例,甚至可以参考美国好莱坞的做法。戏剧这样灵活性大、即时性强的艺术形式,要怎样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市场价值的评估呢?

  首先,电影作为产业化、大众化的娱乐产品,其收益几乎完全依赖院线设置和成功的市场营销,所以像华谊兄弟这样的制作团队,对于银行来说,基本就可以作为预期收益的保障;但戏剧不同,受众面小与变动性强是其突出的特点。好莱坞可以保证每部大片都有不低于某一个数值的票房,但百老汇或者外百老汇的剧团就无法这样保障了。民营团体或者说是融资单位的品牌很难作为收益的全部担保。

  这样看来,什么才是票房的保障?戏剧制作人固然每天都在探寻这个问题,但放在贷款融资中,则需要一个可以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信服的可量化答案。通常,一台好戏取决于剧本、导演品牌和演员阵容。在现行的票务代理机构垄断式直接销售中,尚不存在“剧场”作为“院线”一级的单位对戏剧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样的情况下,创作和制作成为戏剧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全部内容。因此,导演品牌、剧本质量、演员阵容、制作团队实力则应当成为参与评估的因素。这样的做法,使得在没有附加担保机制的情况下,“质押”的知识产权在贷款回收没有实现的时候,可以在二级市场变现。

  这也是由于戏剧和电影不同的著作权制度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影或以电影的手法拍摄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而戏剧作为一项“合作作品”,剧本、导演、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部门分工合作,每一项的著作权依然属于创作者,只是在实践中,制作公司或投资方通常以委托创作的方式,获得整个“作品”的著作权,传统的“只保护剧本著作权”的观点,已经逐步受到挑战。在这样的著作权制度中,原则上每一项权利所有者都应当参与戏剧预期收益的评估。美国好莱坞使用演员近5年参演商业电影的票房取平均值的办法确定演员身价,那么,在对导演、剧本(实际上是剧作家)这样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的评估,也可以参考这样的模式,即对其过往作品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得出相应的“应收账款”。这不仅促进了融资行为,还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否则,娱乐产品的贷款融资就变成了风险投资,担保的本质意义就失去了。

  除此之外,“打包担保”也是电影融资中经常使用的方式,即用已完成作品的权益填补未来影视作品的各项风险,用票房收入或收视率高的影视作品权益弥补相对较低的影视作品的风险等。2008年北京银行为华谊兄弟提供的贷款和北京银行对光线传媒的贷款均是采取多片著作权打包质押贷款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担保的效力。但这对戏剧制作公司的要求就会增强,戏剧的回收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将几部作品打包,可能就会牵扯两三年的时间,制作公司必须具有长期的合作规划,并且将作品风格、质量、投入等搭配好,才能进行成功的银行融资——这,又是对制作人布局戏剧产品生产以及整体经营策略的考验。

  

(编辑: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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