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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时间:2012年10月08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抢占了今年娱乐制高点的《中国好声音》日前惹上了麻烦事,由于学员李代沫在参赛时翻唱了由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女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的《我的歌声里》,而《中国好声音》在翻唱时未向版权人提出申请,因此曲婉婷所在的环球唱片在网上公开发布律师函,指责李代沫未经授权在自己的MV和电视节目中使用版权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对此,《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回应称“节目使用过的歌曲,我们会在音著协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价格还在洽谈中”。

  这一事件,把“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重新拉入公众视野。在近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有关的条例在第一稿基础上的大幅度修改也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解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后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

  我国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其中音著协于1992年12月成立,是中国建立时间最早,运作经验相对比较丰富的著作权组织。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有第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概念上的规定,而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指导实施集体管理的最具操作性的规定。

  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大幅增加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内容,但其中第46条和第48条中有关音乐著作权行使“集体管理”的规定、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和相关权、第70条使用者如果已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在侵权使用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音乐界引起强烈争议。在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和诉讼权等相关权的条款,他们将集体退出音著协。

  在广泛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后,今年7月,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对争议条款作出了修改。其中第48条将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改为“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第60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了适用范围,其范围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以及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这些修改背后,显示出对著作权人个体权利意识的逐渐尊重。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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