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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维权工作座谈会发言摘登

时间:2012年08月10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摄影作品在使用和传播中体现著作权

中国摄协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在中国文联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众多摄影团体和一百余位著名摄影家共同发起,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报国务院核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于2008年11月21日在北京成立,是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摄著协成立以来努力发展会员,广泛接受摄影家的授权,现已初步建立了会员制权利管理体系。

  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收费为切入点,在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

  摄著协通过调查发现,包括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内的多家教材出版社所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中,为数众多的摄影作品在未予署名的情况下使用。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文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授权谈判,2011年8月31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协议》,推动建立起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合法、规范的管理秩序。

  保护著作权不是简单地拿起法律大棒去向谁追讨违法责任,而是要把它作为整个文化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要与像教科书出版社这样的使用者开展友好合作,摄影作品只有在使用和传播中才能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摄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和使用,著作权保护才有意义,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只有紧紧依靠中国文联的领导,才能做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我们在实践中深深地感受到,要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首先要紧紧依靠中国文联的坚强领导。从2004年我们提出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到现在能够顺利开展集体管理工作,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中国文联领导在组织、政策和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我们所做的每一项重要工作都是在得到中国文联同意后才着手进行,真正做到了中国文联党组在筹备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时所要求的那样,把这个协会在文联的体系之中建设得更好。

  站在文化产业的宏观角度,审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与作用

  用集体管理方式保护著作权的优势明显优越于个体或一般性的维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权利人主体的身份直接主张权利,与使用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在为著作权人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大、更广泛的利益。

  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为完善著作权立法建言

  从上世纪80年代国家讨论著作权立法到摄著协成立之前,摄影界一直没有向政府或国家立法机构表达意见的渠道。摄著协成立后积极参与国家的修法调研,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近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摄著协委托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连续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议案,充分体现了摄著协的作用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

(编辑: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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