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既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传承民为邦本、礼法并治等法治智慧,又牢牢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生动实践,回应治国理政的法治需求。新征程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善于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走在前、作示范。
文联是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是温馨和谐的文艺工作者之家。保障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创作的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文化多样性与国家文化安全,文联组织使命在心,责任在肩。2012年,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正式成立,中国文联的权益保护工作自此步入组织化、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2014年,《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作为文联系统依法开展维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为各级文联组织深化认识、扎实推进维权工作明确了重点与路径。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规定文联要履行“自律维权职能”,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赋予文联组织维权职能,为文联组织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遵循,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强调文联组织必须直面问题,自我革新,顺势而为,勇于担当,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创新发展。2018年中国文联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杂协深化改革方案》明确在研究部增加权益保护职能,设立会员维权岗,加挂“中国杂协权保办”。这一举措是中国杂协发挥党联系杂技界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途径。
中国杂协充分发挥新增设的权益保护职能,设岗定人,建立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侵权纠纷调解机制、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法律志愿服务机制,以名誉权、著作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为重点,依法维护杂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成立中国杂协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行业权益保护进行指导监管。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常年提供权益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发挥杂技演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范本和杂技维权手册的指导作用。加大对杂技工作者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强化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017年“某民营马戏院团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一起在文艺界、法律界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引发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在中国文联、中国杂协等各方努力下,推动相关部门更充分考虑文艺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实现该案从一审分别判处涉案二人10年、8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到二审改判二人无罪的逆转。该案的纠偏过程,既回应了文艺行业的合理关切,更在法治、文化、生态保护等多个维度留下深刻启示。这不仅是文艺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也成为中国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生动缩影。
当然,我们的工作离新形势下党和杂技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其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依法治国,立法是根本;依法维权,法律是依托。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2001年将杂技正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但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创作者与表演者权利边界模糊、独创性认定标准缺失、侵权判断尺度不一等原因,杂技的维权存在一定难度。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但事实上,杂技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工作者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元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
最后,司法实践和杂技行业有这样一种共识,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
随着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全面兴起,国内魔术揭秘的相关视频不断出现,魔术界深受此类侵权行为困扰。近年来,中国杂协联合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几度打击网络魔术恶意揭秘等不良行为,以净化行业网络生态,取得一定成效。“魔术揭秘”行为违背通行的“魔术师守则”,但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打击网络魔术恶意揭秘的法律难点集中在权利定性模糊、规则适用困难、取证追责乏力、平台治理失衡等层面。推动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细化魔术保护标准,明确独创性认定、权利主体划分与侵权判断规则,探索“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复合保护模式,强化对核心秘密的全方位保护,已成为魔术界的普遍共识和迫切诉求。
总之,在杂技艺术客观的现实条件和创作规律下,如何把参与国家立法协商作为依法维权的重要源头性工作,反映杂技界立法诉求,促进相关吸纳杂技行业特殊需求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在法律源头上为杂技行业和广大杂技工作者争取长远的制度保障,这应该是杂技行业权保工作未来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其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而当前杂技艺术在知识产权认知与宣传教育机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2010年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荣膺第二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创作奖”,成为当时全国唯一获此殊荣的艺术表演类作品。可见中国杂技团具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在作品版权保护与管理方面走在了杂技界的前列。特别是“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为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自2018年第一次庭审起就广受业界关注。2021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8239元。判决书中,法官对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其实,除诉之法律外,中国杂技团已围绕《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版权保护开展了多次维权行动。由此可见,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并非个案,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业内创意抄袭、成果盗用的同质化弊端。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致使许多杂技工作者面对侵权一筹莫展,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要把加强普法宣传作为增强杂技界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推动业界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杂协的组织和专业优势,在引导杂技工作者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润物无声地进行法律宣传,潜移默化地帮助杂技工作者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引导杂技工作者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其三,《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这就要求杂协权保干部在维权实践中提升法治素养,权保委员会切实发挥指导监管职能。同时呼吁杂技界加强行业自律,尊重他人权利,建立契约意识。
首先,明确关于杂技作品的国内法律规定有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等。在法律理解层面需注意,动作或技巧本身不能作为作品受保护,传统杂技表演桥段及音乐等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有独创性的原创杂技作品则可以获得保护。此外,对于杂技作品的作者身份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分析认定。建议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注意权利的保护期问题。如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早在2003年就将大型杂技晚会《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向辽宁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之后,原成都军区战旗杂技团为杂技节目《灯上芭蕾》、中国杂技团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分别进行版权登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明确关于杂技表演者的国内法律规定有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等,国际公约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在法律理解层面需注意,如果杂技院团、院校组织若干演员进行表演,表演者的权利由单位整体行使,而不由每个演员单独行使。
再次,明确杂技道具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有可能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如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如果杂技道具成为商品进行销售,则可以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如商标法第三条等,这点在魔术道具上表现更为明显。此外,绝大多数魔术道具的说明书都具有独创性特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通过对魔术道具说明书的著作权保护,也就实现了对魔术道具本身的保护。
再其次,明确如果进行马戏表演的动物属于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范畴,就要在运输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明确涉外演出要遵守特殊规定,如原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合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更是文艺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杂技艺术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闪亮名片,其创新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权益保障。要以法治思维赋能杂技事业,以更大力度参与立法协商、更实举措深化普法宣传、更高效能推进维权实践,真正让法治成为杂技艺术守正创新的“护航者”,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中,镌刻属于杂技工作者的安全、精彩、尊严的时代注脚。
作者:任娟 系中国杂技家协会理论研究处(权益保护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