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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内容规定"十三禁"

时间:2011年12月16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而电影院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这一规定,填补了“限广令”在电影方面的“空白”。

  立法严禁虚构票房

  据新华社报道,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征求意见稿由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今年“偷票房”“挪票房”“虚报票房”……一系列“票房门”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电影内容“十三禁”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3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对比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被禁内容如下: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编辑:孙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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