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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曲艺,如何“喂养”?不止于“笑料”!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宋洪发

 AI曲艺,如何“喂养”?不止于“笑料”!

——人工智能著作权研究的法律镜鉴与曲艺艺术的创新发展

 

  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应规避那种满足于输入“写一个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声”“生成一个讴歌新时代的快板作品”之类的简单指令,并对生成结果不加甄别、直接照搬使用的创作模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著作权领域亦是如此。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著作权领域亦是如此。著作权法学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目前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模型训练阶段未经授权的版权利用和侵权判定、责任豁免;另一方面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作者身份和权属的确定。但时至今日,各种学说与司法实践交织碰撞,对此没有形成共识,存在较大争议。立足现有法律研究成果,对深植传统文化土壤且亟须在现代法治社会寻找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曲艺艺术做出理论和逻辑上的预期,探讨曲艺艺术应对的路径和方式,其意义远超一般的技术应用范畴。作为一种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制度规范,著作权法在促进曲艺艺术创新发展方面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而且,曲艺工作者的人工智能实践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人工智能时代曲艺作品的价值和创作过程乃至曲艺艺术的整体生态。

  一、数据还是资产?

  目前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多是把通过购买数据库或者爬虫抓取方式采集的作品数据进行不同形式的转换后输入模型进行学习,然后将其规律和模式参数转变为模型参数,后续就可以根据用户的提示词生成不同的内容。这就使得模型训练阶段版权问题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探讨起点。借鉴参考欧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模式、日本的“非表达型利用”模式、美国的“四要素分析法+转换性使用”等三种责任豁免模式,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呈现两种观点。一是基于我国国情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态势认为,在现阶段,为了训练人工智能而向其输入作品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另一观点则是在分析传统的“事前授权”模式与海量学习模式需求不符的前提下,探索多元化的解决方案,以解决数据“喂养”的版权问题。不同观点分歧的本质是利用存量资源进行作品创演与原有权益分配机制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直接决定了海量的曲艺资源在未来是可以被自由使用的“数据”,还是必须得到授权许可的“资产”。

  “合理使用”若成为主导性的司法原则,经典的曲艺文本、珍贵的曲艺音视频资料、即时的曲艺舞台演出呈现,都将会在数字化条件下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无偿的基础养料,也可成为与其相似的新创曲艺作品。“事前授权”模式因其程序、环节的繁杂,可能会阻碍曲艺类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导致更多的人工智能幻觉。基于此,曲艺界应重新审视曲艺艺术的本体特征——“何为曲艺?”“曲艺与其他艺术样式的不同是什么?”——在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和边界,重新考量曲艺作品在被抓取、肢解、分析、解构、重组、异化、利用、生成后的核心价值到底是什么。一首京韵大鼓《风雨归舟》,刘派、骆派有不同的风格特点,同一名演员在不同演出场次中,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节奏、韵味。因唱腔而命名的苏州弹词流派,也使得苏州弹词变得异彩纷呈。曲艺的生命力不在于固定的曲本,而在于“一遍拆洗一遍新”的流变和演绎中,在于“活态性”传承中。因此,不论是“合理使用”还是“授权许可”,唯有坚守曲艺独特的本体艺术价值,为曲艺留下特有的基因,才能尽可能消解被人工智能肆意割裂带来的危害。

  对于不借助人工智能进行独立创演的曲艺工作者而言,应以前所未有的文化自信珍视自己的智力成果和舞台内容,守护好自己的数字版权,避免每一行文字作品、每一次舞台表演、每一段音视频资料被人工智能模型作为训练数据无偿抓取和使用;审慎使用公开网络平台,特别是用户协议模糊、著作权政策对上传者不利的公开网络平台;积极采用区块链、水印等技术手段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留存关键证据。

  对于选择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辅助创演的曲艺工作者而言,首先应该意识到,每个人工智能工具都可能把未经授权许可的曲艺资源作为训练数据,每次对人工智能工具发出指令,都有可能是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上。其次,避免使用训练数据来源不明、存在巨大版权瑕疵的人工智能模型与服务,维护行业伦理。再次,避免直接指令人工智能生成与现有经典曲艺作品在表达层面构成高度相似的内容,防止权益关联方以“实质性相似”为要件提起侵权指控。

  对于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或地方行业组织而言,应从曲艺艺术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加紧建设“曲艺数字资源库与著作权管理平台”,对各曲种的艺术特征、生成流布、经典作品、代表性传承人等存量资料进行系统化的数字化归档,更要将新创演的曲艺文本、音视频资料、理论评论成果等增量资源进行权属界定和流转管理。一是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准确、完整、可信的训练数据,避免“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出现在各类曲艺生成内容里;二是与人工智能开发机构、商业平台进行谈判和授权,将高净值曲艺数据库作为资产进行交易,为曲艺产业赋能,并以此反哺创演,激励曲艺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活力。曲艺也从被动“被人工智能无偿使用”的客体,转向主动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的主体。

  二、主体还是工具?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目前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机器不能创作,不是法律保护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只是应用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缺乏创作的独特性。作品的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该前提与作品的可著作权性紧密相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二是主张应当以生成内容本身的独创性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对独创性的判断,只考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表达即可,无需考虑创作过程中是否包含“思想”和“人格”。创作者身份不应是作品受保护的构成条件,著作权法应考虑该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与他人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采用“一般社会公众”认可的评价标准,在此前提下,该生成内容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看待。上述观点的核心争议在于作品的创作主体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在于生成内容中人类贡献部分能否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这种法学观点的分歧也使得重新审视曲艺艺术价值创造的源头变得更具现实意义。

  若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一部移风易俗题材的北路山东琴书作品,需要创作者对山东琴书“凤阳歌”“垛子板”两个基本曲牌有一定了解,知晓“凤阳歌”的唱法是一、二、三句不限,第四句必拖腔,但拖长拖短随意,唱法自由;“垛子板”是上句顿截不拖,下句拖直腔,可长可短。还要熟悉山东琴书的辙韵规律、行腔特点以及北路山东琴书主要流布地区济南、聊城等地的方言语音,能辨析东路、北路、南路山东琴书流派艺人不同的唱腔特点、不同的拖腔处理风格。但更为关键的是,创作者要从历史的纵深处把握当下“移风易俗”的社会脉动。据此构思、设计、选取、设定生成内容的“提示词”,然后创作者对人工智能给出的“生成物”进行甄别、筛选,并依据北路山东琴书的艺术特征和特定场域的观众反应进行再提示、再润色、再生成。依赖于海量大数据的供给,人工智能对曲牌特点、辙韵规律、地域方言等有深度学习能力,可以生成符合北路山东琴书要求的“外形”,但直抵作者心灵的、对“移风易俗”的审美情感却难以通过冰冷的工具实现。这就表明,在人工智能时代,曲艺创作中真正不可或缺的,不再是那些可以数据化的曲牌、板式或固定化的叙事结构,而是创作者对作品整体“神韵”乃至与观众即时情感共鸣的精准把握与赋予能力。这恰恰与曲艺“观演一体”、演员与观众共同完成创作的美学特征深度契合。人工智能可以达到“形似”,却难以体现作品创作过程中的人文关怀。曲艺创作者的人类主体性地位和源头价值,以前所未有的面貌再次被重视。

  对于不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创演的曲艺工作者而言,其对社会的感知体认、智力成果以及表达呈现变得无比珍贵。当人类把一切都依附于工具,缺少对价值的思考,迎来的必将是虚无主义和个人自由的丧失。人工智能可能具备高级智慧,但对人类却没有感知能力,它的感知能力不过是算法的伪装。扎根生活的沃土,用说唱来呈现对世界的认知和情感,包括用“现挂”调动现场气氛、用娴熟的节奏把控与气息运用表达感受,以及每一次演出时因心境、场域不同而赋予作品的微妙差异。这些“活”的、不可复制的表演瞬间,正是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所着力保护的核心,也是人工智能目前无法逾越的。因此,“用心”“用情”“用功”就不是一种口号,而是一种方法论。曲艺工作者只有更加自觉地注重挖掘和培养自身个性,走进时代深处,磨砺对生活敏锐观察与真切感悟的创作能力,跳出创作思维和表演风格的窠臼,才能避免被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轻易学习和复制,构建起应对人工智能同质化、标准化的法律和技术壁垒。

  对于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演的曲艺工作者而言,主导协同创作关系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基于对不同曲种特征的深刻了解,构思符合其内容生成规律的故事内核、风格指令。其次,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遴选最符合当下曲艺美学特征的生成内容。再次,进行“二度”“三度”或多度创作,反复打磨与动态调整。在使用人工智能过程中,规避那种满足于输入“写一个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声”“生成一个讴歌新时代的快板作品”之类简单指令,并对生成结果不加甄别、直接照搬使用的创作模式。这种模式下产出的内容,不仅在法律上面临因缺乏人类创造性贡献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风险,在艺术上也因创作者专业知识的缺失成为“笑料”。长远来看,将损害整个曲艺生态的发展。

  对于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或地方行业组织而言,应倡导并率先确立“曲艺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行业标准与伦理公约。明确要求遵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在任何公开传播的、有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曲艺作品中,必须标注人工智能标识和人类创作者的核心贡献标识。同时,鼓励创作者记录和存证“提示词迭代过程”“对比选择记录”“修改日志”等关键证据,在未来的版权登记、交易与侵权纠纷中,证明人类智力成果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创作者在人机协作中的主导地位。

  不可否认,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没有发展到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超强人工智能阶段,但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到曲艺AI曲牌《夜息香》创作,从全国AI声音第一案到曲艺演出智能主持人使用,曲艺工作者立足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实际,在多元法律研究成果棱镜的映照下进行有益探索,从不同维度为曲艺的创新创造寻求不同方案。法律规则尚未定型,这对于曲艺艺术来讲,正是一个“破界”与“立序”、进行战略性布局的最佳时期。无论是个人还是行业组织,化被动为主动,从数据资产的战略守护到创演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坚守,构建人机共生时代和谐的曲艺生态,已迫在眉睫。未来已来,未来就在当下,深入研究前沿法律研究成果对曲艺艺术的启示,不仅仅是一个作者私权与社会公权平衡的法学命题,更是一个关乎曲艺艺术能否在算法时代繁荣发展的文化战略命题。

  (作者系《曲艺》杂志社社长、主编)

  (本文配图均为AI生成)

(编辑: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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