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2>视听北京条约

京华时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彰显自信中国

时间:2012年07月09日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0

  走向世界的中国,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在国际规则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无疑是一次开放与文明的展示,是一次自主与自信的表达。

  经过7天磋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功缔结,这是备受瞩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的标志性成果,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

  对中国而言,时隔152年后,一个新北京条约的诞生,彰显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自主性贡献,凝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20年的艰辛努力,更汇聚了154个知识产权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的共同意愿。作为新中国历史上在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它见证了当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性成就,更标志着中国进入积极制定并融入世界规则体系的新历史阶段。

  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是一项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权利形态。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创新、智力资源的创造与运用,越来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早已突破国域疆界,成为国际性问题。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对促进各国共同繁荣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音像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更加紧迫。此次条约的缔结,旨在加强保护音像表演者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为保护表演者提供更清晰的国际法框架,使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也必然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向更纵深发展。

  走向世界的中国,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在国际规则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无疑是一次开放与文明的展示,是一次自主与自信的表达。同时,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良机”,条约的缔结必将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在与国际接轨中提高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水平。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中国曾有过切肤之痛,也因此遭受过诸多误解与责难。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已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公约又具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传统立法没有区分声音和音像,对于网络传播中的表演者权利缺少关照,应对互联网音像侵权等问题的执法机制还不成熟。借此机会,我国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体现对表演权利的尊重,加强互联网时代的演出市场版权保护,并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走向国际化,为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表演事业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白伟)
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