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艺评论>评论要闻

光明日报:广场舞需要“文化自觉”

时间:2013年11月02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君超
0

  “全民健身,舞动精彩!”风靡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最近却“舞”出了不少麻烦。在北京,史某觉得邻居在自己的“卧榻之侧”跳广场舞嗓音过大,竟持双筒猎枪鸣枪警告,并放出三只藏獒冲散跳舞人群;在武汉,正在一小区广场上跳舞的人群突遭粪便袭击;在美国,有华人团体在纽约的一个广场上跳集体舞,被警方二次警告后用手铐带走。尽管后来纽约警方和跳舞者达成和解,北京鸣枪者也因涉嫌非法持枪被批逮,但由广场舞引发的争论却没有平息。

  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场舞开始在全国各地生根。近年来,随着群众体育活动的推广,广场舞更是火遍全国。广场舞因其动作简单、老少咸宜,而颇受中老年健身者的青睐。如今,“广场舞”已成为各城市广场的一景。“有城市必有广场,有广场必有广场舞。”但是,各地由广场舞噪音扰民而引发的争端,也在不断上演。

  广场舞虽非发端于中国,但在当代中国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大众文化形式,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法兰克福批判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多诺认为,艺术能把人们在现实中所丧失的理想和梦幻、所异化了的人性,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艺术就是对被挤掉了的幸福的展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广场舞是在“刷存在感”。“没有舞台,没有脚灯,没有演员,没有观众……这是展示自己存在的另一种自由(任意)的形式。”前苏联著名文艺学家、文艺理论家巴赫金笔下的“狂欢理论”,俨然在当代中国的“广场舞热”中找到了新的注脚。中国特色的广场舞,不仅是一种对健康追求的集体宣示,而且也是社会转型期幸福感抑或“被挤掉了的幸福”的潜意识释放。作为一种来自民间、又获得官方支持与认可的“狂欢文化”,广场舞借助集体主义的艺术形式,构建了民众对乌托邦生活的想象。

  作为集体主义文化的一个艺术符号,广场舞在形式上整齐划一,在社会心理上体现出鲜明的“群体思维”特征。在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看来,群体的思维容易受到强烈感情和极端感性的活动的支配,因此容易非理性化和缺乏判断力。“群体思维”为“群体极化”提供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后者是指在组织群体中,个人决策因为受到群体的影响,容易做出比独自一人决策更极端的决定。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在群体中之所以更容易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原因在于:一是责任分散,人们可以减少因承担决策责任带来的恐惧感;二是行为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这就是为什么广场舞群体在明知噪音扰民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舞照跳,音乐照闹”,甚至加大音量、与投诉者和干预者进行群体对峙;而反对广场舞的一方,则往往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采取类似抛物、泼粪等极端手段。

  其实,处理噪音污染问题并非“无法可依”。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都有警告、罚款的具体规定。广场舞的支持者、反对者和管理者“有法不依”的背后,折射出“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群体极化”的文化表征。

  1997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概念,即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里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他将“文化自觉”的要义归结为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他认为,中国文化的特质之一,就是“能想到人家,不光想到自己”;“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有了这样的“文化自觉”,广场舞才能“舞”出和谐,真正成为城市广场的动人风景。

(编辑:晓婧)
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