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组织了一年一度的“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合作签约、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制作张贴知识产权漫画海报、线上线下多媒体平台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集中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业界弘扬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法制理念,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活动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艺术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北京电视台、人民网、光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文艺网、中国经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数十家媒体对活动情况进行了报道。本期维权行动对宣传周的活动情况连续进行介绍。
依法维权,我们一直在行动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工作掠影

中国文联-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合作签约仪式现场,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致辞
《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明确指出:文联组织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赋予文联组织自律维权的新职能,为文联组织大力开展文艺维权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屹在今年2月召开的中国文联十届三次全委会上再次强调了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积极开展文艺维权工作,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文联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国文联关于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新职能,加强权保机构建设,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参与立法、配合执法、协调司法,创新工作机制和手段,顺应时代发展,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延伸服务手臂,开创了中国文联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关注“两新”群体,法律志愿服务实现“家”“者”“学”全覆盖
文艺法律志愿服务是中国文联近年来创新服务手段、延伸手臂、联系和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的重要抓手。中国文联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深入基层,到文艺创作第一线,到文艺工作者身边,倾听他们的维权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受到了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广泛欢迎和充分肯定。2017年,中国文联法律志愿服务团首次走进高校,面向文艺专业在校大学生开展普法宣传。经过不懈努力,文艺法律志愿服务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实现了“家”“者”“学”的覆盖,极大地延伸了文艺维权的服务手臂,扩大了维权服务的“广度”,为增强文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面对新文艺组织大量涌现,新文艺群体十分活跃的新情况,权益保护部开展了文艺界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权的专项调研,并在浙江横店组织召开“两新”群体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探索建立服务“两新”群体的维权工作机制,为文联组织做好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
致力于著作权保护,多措并举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始终把著作权保护作为开展文艺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著作权法》及与文化和文艺相关的立法工作;起草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业界推广使用,帮助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规避法律风险;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完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的普法宣传机制,通过中国艺术报加强维权宣传,推出权益保护专刊、中国文艺网线上平台、文艺维权微信公众号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平台,文艺维权的影响力显著提升;推荐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创办的国内版权领域的最高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现更名为“中国版权金奖”)的评选活动。中国文联推荐的杂技作品《抖空竹》、音乐作品《七子之歌》、影视作品《舌尖上的中国I》和电影作品《狼图腾》都曾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作品奖。这些奖项的获得不仅提高了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在国际上展示了中国文艺界版权保护的成果,扩大了文艺维权的国际影响力。
权益保护部以维护文联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己任,通过得人心、暖人心的维权服务,待人以亲、助人以诚,依法维权,切实为文艺工作者排忧解难,努力成为他们事业上的好伙伴、生活中的真朋友。
为艺术家搭建版权服务新平台

合作协议文本
中国文联是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是北京市版权局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业务是协助政府推进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的发展。4月25日,中国文联和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后,将继续以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促进文艺繁荣为己任,共同为文艺工作者提供更加丰富、专业、贴心的维权服务。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可以为中国文联的艺术家们开展以下服务:
一是版权登记、认证、资产管理等系列确权服务。可以为文艺工作者建立个人版权资产库,帮助文艺工作者梳理自己拥有版权的作品名称、数量及授权情况,让艺术家们对自己拥有的版权资源心中有数。也可以为文艺工作者提供电子化的版权登记服务,实现登记手续无纸化和登记程序便捷化。还可以接受委托,为有需求的文艺工作者提供版权公证和鉴定服务。
二是侵权行为的监测、取证和通知移除服务。接受文艺工作者委托,对其指定的作品开展版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权利人意愿代为向侵权人发布移除通知,并根据权利人的需求提供现场取证,进行公证、技术分析等服务,帮助收集有关证据。如果发现侵权单位本身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资质,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屏蔽侵权信息。同时,对证据确凿有侵权嫌疑的盗版软件,可以采取清理的措施,从应用市场下架。
三是版权调解。鉴于版权调解具有程序相对简便,时效比较宽松,形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已经成为很多文艺工作者的维权选择。双方合作后,可以为文艺工作者提供版权纠纷的调解服务,接受权利人委托就侵权纠纷进行调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代理行政投诉或司法起诉。根据权利人委托,帮助整理投诉材料和证据,代为向行政机关投诉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庆祝第18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于4月20日至26日期间,通过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合作签约、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制作张贴知识产权公益海报、线上线下多媒体平台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集中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文艺界掀起了知识产权宣传新高潮。
围绕今年国家版权局确定的版权宣传活动主题“保护创作,推进运用”和近期社会关注热点——“恶搞”红色经典所涉侵权问题,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专门邀请知名漫画家创作了普法宣传漫画,旨在利用生动活泼的漫画艺术表达形式,提高业界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和抵制侵权违法行为的自觉,进一步增强文艺工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
文艺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常见类型及维权提示
□ 崔树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鼓励作品传播的法律,与文艺家们息息相关,从这个角度上讲,著作权法可谓文艺工作者的“宪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利,侵权危害的后果变得无法估量,维权也变得更加艰难,给作者权益的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下面我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以文字作品为例介绍常见的网络侵权案件类型,并给艺术家们提些维权建议。
十类常见的网络侵权案件类型
第一类 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直接传播文学作品,供免费或有偿阅读、下载。这是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最常见的侵权类型。例如,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把权利人作品自行上传到网站,供网络用户在线购买下载,网站经营者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类 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构成间接侵权。即网站只提供网络服务,由第三方注册提供内容,相当于网站实施了侵权帮助行为,或者说在明知道权利人存在的时候主动教唆网络用户,这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这类网站都会标注只提供网络服务,艺术家们在这类网站发现侵权作品后,如果只想制止侵权行为,可以通知网站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网站接到通知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类 通过平台销售电子书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这类案件很多,不少艺术家发现自己的书没有经过许可被制作成电子书,通过当当、京东、亚马逊销售,这也是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 各种APP、移动阅读终端在应用商店或网站上免费传播或者销售作品。有的APP软件,比如掌阅或者熊猫看书这种手机APP,通过移动终端向APP用户直接提供电子书阅读或者下载,大多数情况下是收费的,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非常常见的侵权类型。
第五类 把他人作品转换成有声读物,通过网络提供听书服务。即把文字作品转换成有声读物,通过网站或者是APP提供听书服务,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将其作品转化成音频通过网络播出,这也构成直接侵权。
第六类 将他人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向大学图书馆、社会公众提供。常见的类型是把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以后收录到数字图书馆,然后把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通过图书馆数据库的方式向公众直接提供。这种将纸质图书数字化对外传播的方式,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必然构成侵权。
第七类 网络销售盗版的纸质出版物。这其实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侵权类型,就是借助亚马逊、淘宝、当当等网络平台销售盗版纸质出版物。
第八类 将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传播。在没有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改编成游戏,通过网站或APP供用户下载,这种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改编也是违法行为。
第九类 将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网络视频等,通过网络传播。例如琼瑶起诉于正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就属于这一类型。在网络时代,借助快捷的传播平台,这类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对原创者影响和伤害很大,侵权损失及后果难以估量。
第十类 将作品上传到云盘,之后向公众有偿提供云盘访问密码,供公众下载作品。这种方式侵权人只需要上传,后续用户自己下载,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创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维权提示
一、保存权利归属证据。维权的前提是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
1.如果文艺作品曾经署作者真名公开出版发行,可以提供正规出版物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2.如果在出版物署的是笔名,还需要提供出版合同、用笔名进行投稿及领取稿酬的有关材料等,来证明笔名和作者的身份对应关系。
3.如果作者是利用网络平台推出作品,可以提供实名认证的公众号或者微博、平台注册协议,或者登陆发表作品的平台账户等方式来证明。
4.如果作品未曾发表,可以提供作品的底稿、原件及向其他人发送过的记录等,来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
二、收集和保存侵权证据。网络环境中证据非常容易丢失,收集和固定证据必须及时全面,能客观完整地呈现侵权全貌,可以通过公证或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收集和保全证据。
三、尽量提供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从司法实践而言,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需要有充分合理的证据支撑,可以通过间接的侧面的证据来帮助法院确定权利人的损失。
四、签订著作权相关合同时要有权利意识。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权利是需要争取出来的。在市场和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文艺创作者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在和出版社、书商等各类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让与的权利种类和范围,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不规范的表达。
(中国文联法律专题讲座内容节选)
为学生题字成商标,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著作权

“福娃之父”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案开审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著作权,知名艺术家韩美林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为了证明索赔金额有据,韩美林代理人还拿出证据,说明韩美林的设计费为100万元,因此索赔数额并不高。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编剧维权,电影《建国大业》引发作品署名权纠纷

电影《建国大业》海报
因认为董某多次在公开场合,以各种方式宣称自己是《建国大业》编剧,在《中国电影报》上以“《建国大业》编剧”身份发表署名文章,编剧王兴东和陈宝光将董某、中国电影报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董某系“《建国大业》编剧”等表述、删除相关网站董某词条中系“《建国大业》编剧”的表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2245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原告诉称,其二人共同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建国大业》。2009年2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内容显示两原告为电影《建国大业》的编剧。被告之一董某在电影《建国大业》拍摄过程中,以副导演身份参与,在电影作品中署名副导演。近期,两原告发现董某多次在公开场合,以各种方式宣称自己是《建国大业》编剧。其在《中国电影报》上以“《建国大业》编剧”身份发表署名文章。在进行网络宣传或参加电视综艺节目时,也自称系“《建国大业》编剧”“《建国大业》主笔”等。
原告认为,董某实施的前述以《建国大业》编剧自称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用《建国大业》编剧身份进行虚假宣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引起社会公众混淆,误认为董某才是《建国大业》的真正编剧,侵害了两原告作为《建国大业》编剧应当享有的业内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国电影报社对董某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中国杂技团杂技《俏花旦——集体空竹》
日前,我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杂技团称,该团推出的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曾荣获第二十六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等等国内外大奖,并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其中包括2005年2月在法国公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著作权登记证书,《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编导著作权,《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的音乐著作权,“俏花旦”文字商标已经在商标局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进行注册。
腾讯视频网站上上传的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万里灯火幸福年》中《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及其表演节目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中国杂技团享有知识产权的《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90%以上。而且该电视台加V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上也发布了《俏花旦》节目。中国杂技团认为上述节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于是将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及参加节目表演的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公开道歉。
腾讯公司辩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许昌电视台则称,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不存在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但愿意配合原告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辩称,原告的作品并非原创,抖空竹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我方有权利表演,不存在侵权以及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曲艺“一句春”
□ 高洪胜(中国曲协山东快书艺术委员会主任、著名快书表演艺术家)

参加这次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我很受教育,我会把中国文联为维护艺术家权益做出的努力转达给山东快书界,以增强业界同仁的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创作是艺术的生命源泉,通过法律保护让作者真正享受到版权权益,将会调动大家的创作积极性,所以说版权保护对艺术家而言非常重要。
1989年有个快书作品《闯红灯》,获得过山东快书大赛金奖,也在《曲艺》杂志发表,后来很多人都在唱,基本上都没跟作者打招呼。快板《天安门广场看升旗》作者是北京曲协副主席崔琦先生,在很多比赛或演出中都有人使用这个作品,也没人支付报酬。曾经有个公司没有经我们授权,就把我父亲的山东快书录音做成动画片在央视播出,后来我和央视沟通版权问题后,央视不播了,但是网上还广为流传。从这些情况看,曲艺界还是有维权需求的,但可能因为从事曲艺创作和表演的人大多都有师承关系,大家碍于情面不好追究侵权问题,导致大部分曲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我觉得曲艺人需要更多的专业指导,让我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断培养和增强业界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让大家都知道使用别人的作品要取得作者同意并付酬;另一方面,也帮助作者逐渐地强化版权保护意识。这样在我们山东快书界乃至曲艺界,大家的版权意识就会逐渐加强,最后就会形成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或者行为习惯。
曲艺界的版权保护工作起步很早,业内有句老话叫“宁让十锭金,不让一句春”,就是哪怕我给你十锭金子,也不让“一句春”。“一句春”就是指在本子或表演上特别能赢得观众的优势或者诀窍,不仅保护文字还保护演出技巧和技术。现在我们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尝试做行业维权方面的自觉规范,如果使用别人作品演出,使用人会从收到的劳务费里拿出一定比例的报酬给作者,在行业内部先建立这样的权利意识,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营造出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
助力文艺原创,加强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
□ 黄 中(中国非遗资源管理评价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

权益保护这个话题让我感到作为“文艺家之家”的中国文联确实在为给广大文艺家提供“家”的安全感而行动。我相信,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今天为广大文艺家搭建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必将成为中国文联助力文艺原创、培育文艺精品、攀登文艺高峰的新起点。
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动态及权利增值的发展过程,每个环节都与法律保护息息相关。我和我的团队长期从事的艺术金融、艺术品质押融资的研究和实践已经证明:艺术家创作成果的保护与确权登记是艺术品资产化的前提,只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得以确权,才能通过艺术金融资产化的鉴证备案、评价估值、展览宣传等支撑体系进入到艺术金融产品的资产配置环节中来。我所参与的“中国非遗艺术品实物集成电子化交易”和“构建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等课题均将艺术家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重中之重的层面。通过今天的活动,我想建议我们艺术家的作品要进行身份溯源的鉴证备案和展示宣传,这样才有更多的机会产生更大的平台化聚集效应。
党的事业强调“以人为本”,中国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切实维护好了艺术家的权利,才能体现文联组织的工作旨归和强大力量,才能使艺术家更自觉地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权益保护部开展普法宣传、文艺维权信息交流、法律志愿服务等大量的维权工作,为给广大文艺家排忧解难付出了巨大努力,也感召着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加入到维权这一任重道远、坚韧不拔的事业中来。文艺界的公平正义、天朗气清是国家和人民共同的心之所系。立志欲坚不欲锐,成功在久不在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衷心希望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既站在新时代潮头又站在广大文艺家心头,做当代中国文艺权益保护事业的抱薪者,做广大艺术家攀登艺术高峰路上的擎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