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永远提供最诱人的获取和体验媒体内容的新方式。如果说唱片时代的音乐产业已经逐渐成为昨天,那么在新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音乐无论从创作、传播、受众等任何一个角度来看,都正在推动音乐产业呈现出新的格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强烈影响着音乐行业的发展方向。数字音乐发展至今已经历十几个年头,数字音乐市场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增长了1000%多,但全球整体音乐产业的收入却缩水了三分之一。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切数字化的音乐都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和传播,但由此引发的各种有关利益矛盾与冲突也随之而来。

网络音乐:“非主流”爆发的产业冲击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强烈影响着音乐行业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唱片时代的音乐产业已经逐渐成为昨天,那么在新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音乐无论从创作、传播、受众等任何一个角度来看,都正在推动音乐产业呈现出新的格局。“非主流”的网络音乐爆发的产业冲击,今天已经让业内任何人都无法小视,但同时,却又让人难下定论,在未来的音乐创作和音乐产业中,这一股汹涌澎湃的“非主流”有可能会变成“主流”吗?
创 作
网络歌曲越“玩”越上瘾?
网络歌曲是互联网时代的直接产物,如果说早些年的网络歌曲还带着些许“非主流”的气息,那么如今的许多网络歌曲已是风靡大街小巷,白领精英、莘莘学子、打工一族都被席卷其中。高传播度带来的是对创作风格的巨大影响,纵观当下流行音乐市场,“口水歌”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传媒平台,形成一种独特现象。它们大多呈现出的是在旋律线条、音乐发展、节奏与歌词上都比较简单,在歌曲高潮部分多次重复的特点。在这样的风格下,相当一部分网络歌曲听上去甚至存在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但这似乎并没有影响这类歌曲的不断出现和走红,甚至有一批歌手专门以此种风格作为自身的卖点,并且频频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不得不说,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流行音乐市场一种值得关注和思考的话题。网络歌曲和歌手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对流行乐坛已经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
为什么网络歌曲从一种“非主流”逐渐成了一种“主流”?其背后,恐怕更多的还是体现出了互联网文化的渗透。互联网的大范围覆盖和普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这里,至少在这个最初的阶段,权威与大众之间的壁垒在消解,传统的话语权不断受到挑战,更多的传播沟通可能性被发掘……网络文化和审美在此期间逐渐形成,大众性是其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草根”、“蚁族”等词汇一方面反映出平民文化的特点,一方面体现了构成网络文化的主要群体。网络音乐契合的正是大众文化之娱乐、世俗的特性,部分网络音乐所表现出来的“网络狂欢”、“标新立异”恰是部分人渴求的内心释放,也是一种对传统的解构,具有强烈的后现代文化特征。但这样的一种风格究竟在真正的艺术层面有多大的创造性,它的未来是会越“玩”越上瘾,还是会很快消逝在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的互联网文化不断发展的历史脚步之中,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传 播
催生产业发展新模式?
从以唱片为载体的传播时代走向网络传播时代,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音乐产业经历了激烈而痛苦的竞争和挣扎,许多音乐人和企业沉浮其中。在新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刺激之下,从群雄逐鹿之势中终于日渐摸索出了各有特色的音乐网络传播模式。
网络音乐产品可谓当前音乐产业竞争中最前沿、火热的阵地。这里有拥有强大后盾的“QQ音乐”、新兴力量的代表“网易云音乐”、文艺范阵地“豆瓣音乐”、网络K歌先行者“唱吧”等等,可以说风格各异、特点鲜明,网络音乐商家们正绞尽脑汁地为人们提供各种便捷的音乐服务,令人眼花缭乱。从简单的售卖音乐到各类创意产品的开发,从相对单一的服务模式到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尽可能创建全方位服务体验以锁定消费者,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体现了我国音乐提供商的各种奇思妙想。如今各网络平台上所提供的音乐内容和信息已是十分丰富。音乐的分类更加细化,无论是流行还是古典都可以找到更细致的子项目;受社交媒体、网络社区的启发,网络音乐平台作为媒体的互动性也被充分开发和利用,大大提高了用户的积极性和网络资源利用率。凡此种种,都从不同角度推进了流行音乐的发展。
纵观当下的音乐网络传播状况和多元的音乐产品提供,我们可以看到,流行音乐的深度和广度被延伸了,更多的音乐类型和作品正在被发现,音乐的世界在这里被拓展得更加开阔。这是由网络世界的包容性和多样性所决定的。当然,海量的网络容量,必然会出现良莠不齐的音乐作品,但也的确促进了流行音乐的创作。在不断增长的用户和不断细化的音乐需求中,用户之间的群体性特征日趋凸显,从大众走向分众已成为大部分数字音乐提供者深度营销的下一个关注点,小众的音乐类型和音乐人正在被推到前台,例如“豆瓣音乐人”、“虾米音乐人企划”等都是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我们甚至可以猜测,今后在良性的音乐人与网络音乐平台的互动中,或许会找到并建立一种新的音乐产业发展模式。
音乐网站:繁荣背后的僵局

音乐网站分类特征

音乐网站运营模式
数字音乐发展至今已经历十几个年头,中国的数字音乐经过了无线音乐、在线音乐和音乐应用等更新整合,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道路。虽然消费者大多还没有为数字音乐买单的习惯,但音乐作为人们的刚性需求,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巨大入口,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纷纷解囊,暂时承担了为数字音乐买单的费用,以通过整合、投资或者并购的方式获得音乐网站流量,提高转化率,通过旗下网站增加用户对其的粘度。中国当下颇具影响力的音乐网站不少,类型也相当多样,简单归纳起来,有如下三大类。
1.以百度音乐为代表的搜索引擎类音乐网站
社会的信息化导致人们对搜索的需求日益强烈,百度作为中国内地最大的搜索引擎,通过搜索歌曲、歌手、歌词和相关信息,并相关歌曲的百度音乐链接,为百度音乐带来了巨大的用户流量,而百度作为百度音乐的强大经济支撑购买了大量的正版音乐,建立了搜索类音乐网站老大的地位,几乎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接近整个在线音乐市场规模的1/2。
2.以QQ音乐为代表的综合门户网站
大多数的综合门户都有自己的音乐频道,但绝大多数用户量不大,QQ音乐能在整个音乐网站中占有重要一席,得益于腾讯社交的巨大影响。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登录腾讯QQ,QQ音乐的出现迎合了人们一边听音乐一边做其他事情的习惯,另外与腾讯QQ相关联捆绑下载、自动设置同时登陆都为QQ音乐积攒下了大量的用户。同时,与腾讯其他业务的捆绑,特别是微信开放音乐分享功能的初期,QQ音乐更是在手机用户中赚得了大量的下载量,加上QQ音乐音乐库和音乐功能一再完善,QQ音乐成为人们选择收听、欣赏音乐的重要网站之一。
3.以虾米音乐为代表的专业音乐网站
虾米网凭借其丰富的音乐内容和生动的音乐展现形式,短短几年成为众多用户在互联网上欣赏甚至购买音乐及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围绕音乐内容,专业音乐网站提供的是更为具体化的内容,它们通常有自己的社区,音乐人有自己的主页并自主决定售价等相关服务,音乐类型也细分到细致的音乐风格,例如摇滚下细分为流行朋克、英式摇滚、硬摇滚、后摇等57种摇滚风格。
以上三类音乐网站由于其建立音乐网站的出发点不同,尽管在后续发展中相互借鉴弥补了各自的不足,其各自特征依旧明显。
事实上,表面光鲜的音乐产业,绝大多数音乐网站是赔钱的。到目前为止,音乐网站依旧如同困兽,收支强烈不配比。音乐网站不仅要向版权方支付高额的版权费用,要为庞大的服务器支出费用,还要有10%至20%的资金去支付音乐内容流量费用,为海量音乐的带宽买单。而大多数音乐网站的盈利模式依旧是通过发布免费音乐来吸引用户收听或下载,在累积到足够多的用户后,通过贴片广告来获得利润,音乐App通过流量与运营商分成获得利润,从网站和App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甚至全部利润来支付版权费。
音乐网站处在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中游,作为服务提供商出现,对上游内容提供商负有支持正版、购买版权的义务,对下游负有引导合法化传播和欣赏的责任。现阶段,百度音乐、QQ音乐等大型音乐网站依靠其母公司的力量已逐渐走出版权纠纷,但也因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使盈利陷入僵局,所以向下游用户收取版权费用的趋势成为不争的事实。百度音乐首先采取了行动,个别歌曲采取了下载收费,如EXO-M第二张迷你专辑《上瘾(Overdose)》在百度音乐发行,每首歌曲下载3元,会员1元。
现如今,音乐网站盈利的局限还体现在无法将用户的目光长时间停留在页面上,音乐作为“背景”出现的这一客观原因限制了音乐网站广告的形式与数量,同其他类型网站相比广告盈利大大缩水。在电影、电视剧和游戏各自产业伴着数字内容的出现华丽转身后,尽管数字音乐大行其道,但数字音乐产业却迟迟没有找到出路,音乐网站本应作为连接上游唱片业和下游消费用户的中坚力量,而现实情况中,大部分音乐网站却进退两难、委曲求全,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消费者不为音乐买单,而音乐作为人们的刚性需求,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巨大入口,主要依靠大的互联网公司买单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数字音乐网站的生存,当下依然是摆在每一个经营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版权之战:
如何趋利避害?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产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一切数字化的音乐都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和传播,但由此引发的各种有关利益矛盾与冲突也随之而来。据统计,数字音乐市场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增长了1000%多,但全球整体音乐产业的收入却缩水了三分之一,全球超过四分之一的互联网用户经常访问未经许可的音乐网站。全球虽然有500多家合法的数字音乐服务商,但数字音乐盗版现象仍然随处可见,P2P非法文件共享、非法在线下载免费音乐等行为屡见不鲜,极大影响了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的正常运转及音乐价值的正常流动。目前来看,发展数字音乐产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数字音乐盗版的泛滥。
现在无论是在线音乐还是无线音乐,音乐原创作者、表演者、软件提供商、搜索引擎网站、门户网站、音乐网站等等,他们之间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大小纠纷一直不断。这些版权纠纷涉及到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中多个环节。在线音乐领域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如此迅猛,带来的相关利润如此庞大,但是音乐的原创者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无线音乐领域虽然版权授权状况好于在线音乐领域,但侵权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彩铃侵权就极为常见。很多企业版权意识淡薄,没有获得相应产品的版权便提供手机铃声下载业务,甚至有些企业或网站并不认为他们侵犯了著作权法律。
对于消费者或者终端用户来说,数字音乐的版权意识也非常淡漠。据英国哈里斯互动调查公司(Harris Interactive)进行的调查显示,52%的接受调查者都承认“免费”是非法下载的动机。瑞典乌普萨大学的艾德门(Adermon)和梁(Liang)做了名为“盗版、音乐以及电影:一个自然实验”的研究,结果证实了盗版数字音乐是合法音乐的强大替代品。据测算,在瑞典,如果没有盗版存在的话,实体音乐的销售额将会提高72%,数字音乐的销售额将会提高131%。由此可见,数字音乐盗版给整个音乐产业价值链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年来,全球排名前50的音乐专辑中,新艺人的专辑数量及所占比例都在显著下滑,数字技术使盗版者可以便捷地复制多年积累创作出来的音乐创造成果,使得音乐人的工作和未来的职业前景已经受到威胁。
中国当下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版权界定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认定却相当繁琐。在版权应用中,经常出现权利多次授权及转让的情况,有时是几个公司共同享有某个歌曲的版权或表演权,有时某一首歌曲经过多次多人翻唱。当侵权问题发生时,对于确认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3个权利主体就显得很复杂,所以会有遭遇侵权后举证无力的状况。另外,通过技术手段在权利人和各个商业机构之间建立透明规范的收费统计和结算平台及机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对于音乐的授权,在价格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版权授权谈判周期长、争议多、版权费用实现难度大。
实际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责任的主体涉及到两个,一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个是终端用户。数字音乐作品的保护应该从对于其侵权行为的认定开始,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有个明确的责任认定,然后才能分清楚责任归属,使数字音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可分为在搜索引擎链接技术下和在P2P技术下的侵权认定。终端用户的侵权认定可分为下载和上传或共享情况下的认定。
而如何平衡数字音乐版权权利人各方利益,建立有利于音乐产业发展的环境,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当是尽快建立数字音乐版权平衡机制。
首先,平衡版权授权方之间的利益。重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尽可能发动广大词曲作者加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相应的著作权利。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行之有效。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应数字时代的一种规模化的、集中的方法,既可使版权人减少交易费用的支出,还可将版权人从繁琐的版权交易事务中解脱出来,使版权人节省时间、集中精力用来进行音乐艺术创作。
其次,重视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平衡。网络屏蔽措施是制止非P2P渠道侵权(如网络存储空间和网站)的良好方法。但对于P2P侵权,因其分期性的特点,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实施分阶段响应系统。在此系统下,权利人提醒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移动数据网络服务提供商某IP地址被用于未经许可上传受保护的内容,如果权利人发现其作品被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会向这个侵权者发送警告,要求停止侵权。对于多次接受警告仍拒绝停止侵权的使用,其上网账号将被暂停。对于实行分阶段响应系统政策,其前提是每一个合法的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必须要求用户在使用其网站音乐前免费注册,之后每次登录后才能进入网站。这一措施不是监视个人用户的行为,而是监测P2P网络和侵权文件的传播渠道。该措施不会透露个人信息,用一系列的警告通知账户所有人其侵权行为会导致罚款或其它制裁(一般是账户暂时关停、限制带宽或断网以及罚款)。据Gfk调查显示,在德国,有81%的非法下载用户认为分阶段响应措施是能够让人们停止其非法行为的。
再次,重视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平衡。具体做法可以借鉴美国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美国于1992年通过家庭录制法案(Audio Home Recording Act),即国家对那些能够为私人提供音乐、文本、图片等复制的设备、器材(如复印机、录音机、录像带与光盘等)的生产或销售商家收税,并将这部分收入按照一定分配机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给著作权人,补偿由于私人复制带来的损失,这就是复制补偿金制度。这种机制一方面避免了直接向私人复制者授权并收取版权费,保证了私人复制的便利性,同时又补偿了著作权人由于私人复制可能带来的损失。除了进行著作权补偿,对消费者进行版权教育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永远提供最诱人的获取和体验媒体内容的新方式,笔者以为,在花费精力与物力打击非法用户各种各样的数字音乐盗版行为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把一部分精力用在合法用户的更好的数字音乐体验上,推动用户行为自觉合法,趋利避害,这样,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与利用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