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署名权归谁
时间:2011年12月30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
位于陕西华山景区的刻石“华山”署名权一案在经历数年纠缠后,2008年8月,陕西省高院作出判决——“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茹桂。
2001年,陕西书法家赵养科就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将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起诉至华阴市法院。次年,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达成协议:华山公司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使用费,并将“赵养科题”4个字署名于刻石上。书法家茹桂看到石刻后,称“华山”二字是自己在1988年为当时的华山管理局所写,后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渭南市中院判决华山公司将“华山”署名权更改为茹桂。赵养科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刻石“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赵养科所有。在找到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等关键物证后,茹桂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
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省高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为茹桂所书写。
(编辑:晓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