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铁军斗鼠 吴之如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方面可以保障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作品使用者提供便捷的授权途径,从而促进优秀的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合法传播和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8世纪在欧洲起源至今,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被国际社会普遍采用。
艺术家为何要选择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发行权等多项财产权利。对于著作权人而言,适合由自己行使的权利通常被业界称为是“大权利”;而对于一些个人难以行使又无法管理控制的权利,则被称为是“小权利”。举例来说,一位音乐家通过填词谱曲创作出了一首优美的音乐作品,他自己完全有能力就该作品与音像出版社洽商出版、发行事宜,这种使用形式就是对“大权利”的行使。但当他的作品通过出版红遍大江南北被广为传唱后,面对全国范围内数千家商场的背景音乐播出行为、数十万家卡拉OK厅的点播行为、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不同时段和节目中的播出行为,作者个人显然是没有能力进行管理的,而这些使用行为就是对“小权利”的使用。为了保障作者依法享有的“小权利”得以实现,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千千万万著作权人手中的“小权利”交由一个统一的机构行使、管理和控制。
对于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而言,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能有效保障自己依法享有的“小权利”得以实现,还能通过组织进行维权,是科学、理性的选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机构的区别
社会上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机构性质基本相同,主要工作都是发放授权许可和收取版权使用费。实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机构间存在本质的区别。首先,从机构性质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属于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社团组织,而版权代理机构是经过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次,从运营收益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其扣除必要的管理费(通常为10%-20%)后必须将收取的版权使用费足额分配给会员即权利人;而版权代理机构是营利性企业,公司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完全决定于双方的约定。最后,从授权价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不会区分知名作者和普通著作权人,不会区分知名作品和一般作品,全部作品授权价格完全一致;而版权代理机构则会根据不同人的不同作品进行区别定价。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代理机构都同时存在,并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关注的是会员“小权利”的实现,而代理机构往往围绕著作权人的“大权利”充当经纪人的角色。所以,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在选择一些代理机构为自己服务的同时,并不妨碍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法规中最早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法地位的是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2001年10月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该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权利并提出诉讼的职能。
在司法、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文件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地位问题出台了《关于就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为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诉讼维护会员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了三个规章,即《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集体管理的几类作品使用方式的付酬标准,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授权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集体管理活动以及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不仅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我国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
自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四家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成立,并在各自领域积极拓展业务。据统计,2011年我国的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总计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1亿多元,分配著作权使用费1.7亿多元。
为什么一类作品只能成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发起设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即每一种特定类型的作品或权利都只能由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是“垄断的集体管理”模式。
其实,德国、法国、英国、印度、巴西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与我国一样,奉行垄断的集体管理模式。这种垄断的集体管理模式之所以延续发展一百多年,并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主要是基于三个层次的优势:第一,能够更有效地发挥规模优势,有效周延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建立集体管理的逻辑起点就是将单个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以大致固定的模式予以行使和管理,垄断的集体管理制度设计能够放大这一模式的优势,使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功能发挥得更为淋漓尽致。第二,能够极大提高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效率,降低缔约成本,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收益。由于在同一领域内不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间的竞争,作品使用者无须多头联系,多方接洽,只需从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中拿到相应许可就可以合法使用作品,不仅会提高取得授权的效率,降低使用者的缔约成本,也会为集体管理组织节约管理费,使其将更多许可使用费转付权利人。第三,能够有效提升著作权人群体的地位,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由于特定领域只允许存在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无疑都会更强,具备与强势使用者的对等谈判地位,进而能够为会员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编辑:单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