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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专题

时间:2014年02月17日来源:中国文艺网作者:

 

  为落实中国文联党组加强对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根据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中普遍遇到的问题,研究拟定文艺领域有关法人和著作权人标准合同参考文本,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根据中国文联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实际需求,研究起草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和签约指南。该参考文本已向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征求意见并通过了专家论证会的论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文本)旨在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根据本艺术门类特点制定各自的合同文本提供指导和借鉴,同时为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进行签约提供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签约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参考文本的内容进行增删修改,依据签约需要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 

  20141

签约指南

  为帮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正确理解合同范本中出现的法律术语,掌握签约技巧,在此对合同范本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简单解释,并简要说明制定范本条款的有关考虑及签约时需注意的事项,需要特别提醒之处用ª加以标注。 

  1.合同首部(包括合同双方信息和合同目的) 

  ª签约时,双方均应出示证件原件供对方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签约的,需同时出示和留存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ª签约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果实际签约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不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如果实际签约人是其他自然人,则必须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就2.1条中涉及各项权利分别加以简要说明: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权利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揽子授权,最好根据作品的特点对2.1中列出的各项权利进行挑选性授权。 

  ·合同中尽量不要出现类似“乙方可以合理形式进行使用”、“允许乙方以各种形式使用”等模糊性的约定。 

  3.第三条许可使用的方式 

  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使用人可以对抗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在其获得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不能使用,也不能再授权他人使用。 

  如果使用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内将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授予多个使用人,多个使用人之间不得互相排斥对方取得的使用权利,也无权禁止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 

  签约时,双方可依据作品的性质、潜在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 

  ·如果合同中未对许可使用的权利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即视为使用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4.第五条许可使用的期限 

  ·著作权人许可对方使用作品的期限一定要控制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内。考虑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建议合同中约定较长的许可期限。 

  5. 第六条付酬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选择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等支付方式。合同范本中选择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是考虑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可以避免现金付款出现假币、票据付款遇到空头支票等麻烦。一旦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权利人只要去银行打印账户收入明细就可以清楚看出使用人付款的时间和数额,方便搜集证据。权利人通过查询账户往来明细也可以知道对方的付款账户,如果双方发生诉讼,便于及时对使用人的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如果约定现金付款,权利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共同进行验钞后再向被许可方出具收条。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尽量不要变更或注销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时间和合同7.1约定的作品交付时间统筹考虑,尽量不要在对方付款不足合同约定数额的一半时即完成全部作品交付。 

  ·采用附条件付款方式的,对付款条件的约定要准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操作。 

  ·采用“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或“收入分配”方式的,双方应就“收入”的具体含义(指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税后利润还是其他收入)进行充分协商,并在附件中注明。 

  6. 第七条作品交付 

  ·如果交付的是作品原件, 建议采用当面直接交付的方式,并且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收条中要明确注明作品是否原件、是否完好无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信息。 

  ·如果采取邮寄方式,在邮单的邮寄物品信息栏目中,要仔细填写作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是否为原件、页数等等,并且切记要保留好邮局的回执,以便于查询邮件的邮寄信息和收取邮寄回执。 

  ·采用邮寄方式交付作品的,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对方收到作品后在一定期限内向权利人邮寄收到作品的收条。 

  ·以电子邮件、QQ等方式交付作品的,因为电子邮箱、QQ号和当事人的身份很难直接对应,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履行了交付义务,一定要在电子邮件中或QQ聊天时表明自己身份,而且这种交付方式最好适用于双方之前通过电子方式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的合同,这样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权利人身份。 

  ·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等方式交付作品的,最好在交付之后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对于双方之前没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磋商,又希望交付电子形式作品的情形,可以考虑将电子作品拷贝到一定的存储介质中(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进行交付,此时,交付的注意事宜与直接交付和邮寄交付一致。 

  7.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著作权的人身权是直接基于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以其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四项权利与作者特定身份不可分离,使用人应予以充分尊重。在使用作品时,应在作品的显著位置为作者署名,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擅自发表、修改作品及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双方可以根据实际许可权利的特点就署名方式、署名位置、署真名还是艺名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约定。为了便于确认作者身份,约定署艺名时,建议在后面同时填写真名及身份证号。 

  ·实践中,一些使用人制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中,约定了使用人有权不经许可而对权利人作品进行开发利用的条款,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要予以高度注意,不要轻易妥协。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都可以在签约过程中,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加以修改。建议凡涉及对作品开发使用的条款,应尽量约定需事先征得许可方的同意,并对许可方在衍生产品中所拥有的权利(如署名权、获酬权)及利益分配进行详细约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不约定转授权条款,则视为许可方没有授权被许可方转授权,被许可方不得转授权。 

  8.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著作权,其便无权签署合同将著作权许可乙方使用,此时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甲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9. 第十条保密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应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否则需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虽然实践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不多,考虑到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对合同的顺利履行影响巨大,因此范本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进行了约定。 

  11.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2中提供了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三个选项。双方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可以选择第一个选项。愿意提交法院审理的,可以选择第二个或第三个选项。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二个选项没有确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法院,而第三个选项就审理纠纷的法院进行了约定。 

  ·选择仲裁机构的,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否则将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后,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至法院,直接到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即可。 

  ·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具体到某个法院,同时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即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理)规定。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审理,在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经授权的区(县)级法院也可以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签约时一定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约定。 

  ª本合同范本没有过多考虑涉外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如果签署涉外合同,应尽量约定发生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及法院或香港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在甲方涉外的情形下,乙方要特别注意审查甲方的权利来源。 

  12.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该条是兜底条款,在上述十二个条款中没有约定之处,可以在这部分进行约定。 

  13. 合同尾部(即签章部分) 

  签章部分虽然内容简单,却具有确立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的重要意义。  

  ·一方当事人为单位的,签约时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为避免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尽量选择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签约。 

  ·鉴于有时合同在反复协商过程中会存在多份文本,双方在最终签约时一定要签署最终文本,以免产生纠纷。 

特 别 提 示

  权益保护部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125月设立的中国文联内设机构,致力于维护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和广大文艺家、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读者在参考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文本)时如有疑问,请与权益保护部联系,联系电话:010-59759766(兼传真),我们将竭诚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和广大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服务。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