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帐号: 密码:
English日本語简体繁体

林涛:为会员服务开创摄影维权工作

时间:2014年05月30日来源:中国文艺网作者:林 涛

    编者按:5月28日,2014年全国文联维权工作会议在北京中国文艺家之家召开,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文联文艺维权工作,交流了工作经验,要求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切实落实《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扎实有效地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中国摄协、上海市文联、四川省文联、江苏省文联、北京视协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 

开创摄影维权工作  

  为会员服务是个大概念,权益保护是最实惠的点,而为摄影工作者维权又是几代协会人的愿望。用什么方式为摄影家维权,摄影家协会也经过了多年的尝试。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摄协向中国作家协会学习,也设立了权益保障委员会,但是,由于这个委员会缺乏有具体指向的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摄影作品作为深受公众欢迎的文化产品和传播样式被社会广泛使用,然而,摄影作品被侵权事件也逐年增多。这其中有两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第一是19982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百年老照片》一书,共收录二十世纪百年来已发表的照片1683幅,所有照片均没有为作者署名,这其中就包括徐肖冰、高帆、侯波、吕厚民、解海龙等32位著名摄影家的摄影作品。这些摄影家联名把经济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此案最终以摄影家胜诉并获得较高赔偿结案。 

  第二件事是华晨拍卖公司在北京举办首次摄影作品专场拍卖会,把吕厚民、王东、小庄等著名摄影家的作品列入拍卖图录,由于这些作品未能得到作者的许可,引发了又一起摄影家诉拍卖行的法律诉讼案。时任中国摄协主席邵华为此给摄协打来电话要求为摄影家维权。但是,由于拍卖行为不受《著作权法》约束,我们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为摄影家主张权利,最终这些摄影家败诉。 

  这两个案例再次引发了摄影家对版权维护的强烈要求。对此,协会分党组根据新时期摄影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决定要做好为摄影家维权服务。为此,协会把权益保障委员会更名为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工作方向直指保护摄影著作权。 

  在我们努力探索以什么方法和手段来开展摄影著作权保护时,我们遇到了一个历史机遇。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向社会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意见。《条例》明确了只要有50个自然人就可以申报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是垄断性的全国只能独此一家,这对我们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为此,我们积极与国家版权局进行沟通,试探是否可以允许在摄影家协会的框架下,增加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但是回答是否定的,按《条例》要求必须单独成立一个协会,专门从事集体管理工作。机会稍纵即逝,如果有其他的摄影组织和个人率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成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获得批准,那么中国摄影家协会为会员维权服务的功能将极大削弱并永远没有机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鉴于音协与音著协合作上出现的问题,中国文联党组要求摄协必须确保对摄著协的合作安全和相对掌控前提下发起成立,摄协认真策划迅速投入人力物力,积极筹备成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们的筹备工作得到了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文联文联权保办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和积极开拓,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于200811月成立。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新闻出版总署(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署属协会,我们是在用这个牌子和阵地来做摄影家协会的摄影维权工作。我们认为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管好这个协会,利用这个组织来做好我们摄协的维权工作。 

  协会严格按照文联党组对摄协开展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指示精神,先后派4名在编人员管理这个协会。我们的人员在摄著协担任了法人、总干事,副总干事和摄著协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在摄著协主席团的领导下,依靠摄影著作权人开展摄影维权工作。 

  在新形势下,摄影家要求最突出的服务就是版权维护。我们认为,要想做好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必须加快推进修改《著作权法》,以改善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在促进修法的工作中我们确立了三个目标:一是要求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他艺术门类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逝世后50年,唯独对摄影的保护仅为作品产生后50年,比其他门类少了5080年,摄影家在现行法律下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这对发展和繁荣摄影艺术事业,对激励摄影家从事摄影艺术创作十分不利。为此,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向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呼吁,要求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提升摄影家的法律地位;二是结合近年来中国拍卖市场的兴起和趋向繁荣,以及摄影家的权益在拍卖市场上受到的侵害,我们提出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追续权。追续权一旦在《著作权法》中被确立,摄影家的著作权就可以延伸到拍卖乃至画廊等作品交易市场,使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三是我们要求完善广播权法定许可相关条款。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电视使用各类作品做了付酬的规定,但是除音乐作品外对其他作品如何付酬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完善这条法律规定就是便于我们依法维护摄影家在电视领域使用摄影作品的权利。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在国家2012年启动的第三次全面修改《著作权法》中,我们所提出的三项修法建议都被写进了新的《著作权法》草案之中。 

  第二,依法推动“教科书法定许可”法律规定得到落实,积极推进教科书出版社向摄影家支付使用版税。《著作权法》在2001年就写入了“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但是十余年来教科书出版社一直没有向摄影家支付稿酬,摄影家也不知道他们的作品还能从教科书使用中得到稿酬。有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具备了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职能。为此,我们依法与教科书出版社进行谈判,为摄影家争取教科书使用稿酬。我们首先拉动了规模最大、出版教材最多的人民教育出版社,使其每年向摄影家支付作品稿酬,从2009年到现在人教社已经支付了200余万元。不仅如此,为了推动全国近百家教科书出版社都能按法律规定向摄影家付酬,我们还积极推动国家版权局等政府部门尽快出台“教科书付酬标准”。经过与其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共同努力,201312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以政府令的形式,联合颁布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强制规定了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的付酬标准。从今年开始,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向全国近百家教科书出版社开展收费工作。据我们粗略测算,每年这些教科书出版社应该向摄影家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在5000万到7000万元之间。 

  摄著协成立后使我们获得了由政府和法律双重授权的保护摄影著作权的职能,从而使中国摄协在联络、协调、服务基础上又增加了维权这个重要内容。由于成立了摄著协,从而得到了由国家赋予的对摄影家的版权保护、摄影作品的传播、使用,以及摄影稿酬的收转等多项法律职能,这些职能是中国摄协等艺术家协会无法获得的。今年,摄著协将专门为中国摄协的会员进行稿酬分配,这将是中国摄协成立60多年来,会员第一次拿到在国家赋予版权保护职能后维权收获的利益分配,这也是全国性摄影团体或组织唯一一个能向会员分配稿酬的协会。这将对激发中国摄协会员的创作性是一个巨大鼓舞,对中国摄协会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得到极大加强,对中国摄协会员的荣誉感得到进一步提升,使得中国摄协在会员心目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工作中我们摆正两个协会的关系,以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以推动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共同目标。中国摄协对摄著协的工作也给予多方面的支持,最近又进一步解决了办公用房等具体问题。摄著协把对中国摄协会员的服务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中国摄协会员的维权服务,对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设立绿色通道,给予不设任何条件的优先办理。希望通过3-5年的努力,对摄协会员全覆盖,即摄协会员也是摄著协会员,摄著协对其会员的维权和福利就是对摄协会员的直接服务。反过来摄协也支持摄著协会员发展,协会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给予加积5分的待遇。 

  现在,摄著协已经收取200余万元的摄影作品使用稿酬,前不久,在山东东营召开的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基层工作交流会上,我们向大家通报了这个信息,大家一片欢腾,认为中国摄协为会员做了一件大好事。 

  我们所做的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始终得到中国文联党组领导和权保部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由中国摄协实际操作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模式,得到了国家版权局领导以及业界的广泛认同,按照党中央赋予人民团体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权益的新要求,开辟了一条为摄影工作者维权的有效道路。 

(作者为中国摄影家协会著作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