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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侵权危害大:立法是整治流氓软件的武器

时间:2013年03月29日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张伟

  “流氓软件”对于国内数以亿计的网民来说,已不是陌生的词汇,许多网民对其骚扰和隐私侵犯早已不胜其烦。那么,如何铲除流氓软件的危害,保护网民隐私权益不受侵犯,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互联网环境?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网民隐私保护和软件良性发展研讨会”上,业内专家从学术的角度深度剖析了流氓软件种种恶行背后的利益驱动因素,呼吁有关部门重拳整顿流氓软件,并为整治流氓软件“支招”。

  隐性侵权危害大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介绍,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者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这是“显性”的隐私侵权。另外一种侵权则是“隐性”的,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他们的网络行为信息,某些不法商家甚至利用这些用户的隐私电子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目的。前者涉及民事侵权领域,后者则更多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朱巍以南京法院受理的一件“隐性”侵害隐私权案例来说明隐性侵权的巨大危害。在该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网络公司通过其浏览器非法监控、搜集和利用了用户网络行为信息,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对此,朱巍分析说,首先,该公司利用浏览器监控、搜集和利用用户网络行为信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因为网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身份信息、注册信息等,还包括隐私电子信息和网络行为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前提下,浏览器擅自非法监控和搜集用户信息是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其次,该被告公司在其浏览器安装协议中明文写道“不会监控网络行为,不会搜集网民信息”,但是通过技术检验发现,该浏览器利用云技术每时每刻都在监控用户的上网行为,并向服务器即时传送。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是对网络协议的破坏,也是对用户的欺诈。此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消费者把这一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网络公司擅自通过浏览器每时每刻非法搜集其信息,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被告公司还涉嫌利用对用户网络行为信息的监控,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隐性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这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朱巍说,这种隐性侵权,其技术的隐蔽性掩盖了损害的显露,所以为此维权的人比较少。

  擎起法律武器

  针对类似的网络侵权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指出,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出现了新问题,被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何山表示,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特别提到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并提出任何新技术都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隐私要通过各种形式在各个方面得到保护。任何一款软件有窃取公民信息的功能,那么它就是侵权的软件。“需要从源头上制止这一点,需利用惩罚性赔偿的原理重罚或者重赔,这样才能堵住源头,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无利可图,让其无路可走。”何山强调。

  据了解,全国人大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决定》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专门规定,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者类似的公益组织投诉,由这样的公益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专家认为,必须加大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力度。不仅从立法上做到有法可依,还应在司法和执法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流氓软件’这个词大众比较耳熟,但更专业的词是‘恶意软件’,这是结合国际国内各方面的情况制定的。”据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6年年底推出了《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该公约将“恶意软件”定义为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这里的“用户权益”包括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特别提到隐私问题,要求抓紧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各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尤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所以,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在该法第二条将隐私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其中。”朱巍指出,隐私权虽然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确立,但并没有得到确切解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无法解决诸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害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

  基于此,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定》,发展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加以规定。

  “虽然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快、比较全面,已经接近或者在某些程度上赶超了国外相关立法。” 朱巍说。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