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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维权中的“合同”学问

时间:2013年06月29日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郑明礼

  6月13日,《人民日报》刊登《编剧维权为啥这么难》一文,文章指出,欠薪、侵权,编剧权益屡受损害,其根源在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社会对原创重视不足。因此,应当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强化保护原创等方式以期改变目前编剧维权难的局面。在现有的法规和交易规则下,编剧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审慎签订合同,这样既可提前规避风险,也可保证出现纠纷后顺利维权。

  签约之前:判断和评估交易风险

  编剧对影视行业的贡献,与其所处的地位存在明显反差。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体制、产业结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原因,更有编剧在交易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原因。

  编剧缺乏签订合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懂得判断和评估交易风险。比如,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就将自己的创作成果交付给片方;签订合同时,不仔细审查片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对片方资质、实力、诚信等问题漠不关心,这些情况会让编剧在发生纠纷后的维权过程中极其被动。签约前编剧应通过某些渠道对片方资质、诚信、实力、业绩等做些调查,如通过广电行政部门的网站或者电话咨询片方所在地的省广电部门,对其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影制片单位等资质调查;通过司法机关网站、法律网站等进行诚信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也可作为诚信查询的一个渠道;通过搜索引擎或者招聘等网站对片方进行实力和业绩的查询等。

  对于有诚信前科、无资质的影视公司,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建立合作关系。而对于规模小、知名度低的影视公司,笔者建议在开始创作前要求片方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在合作洽谈期间,编剧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正式签约和收到定金前,尽量不要将其创作的主要成果交给片方;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编剧在剧本交易中的风险。

  合同签订:明确片方违约责任

  在签订剧本合同时,要注重审查片方主体。片方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应作为剧本合同的必要附件。通过营业执照上提供的信息对该机构做大概的实力评估,同时也获得进一步网络查询的信源。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时,便于法院立案。

  在剧本合同中,付酬条款是其核心条款。合理约定付酬条款,比如付酬的期间、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节点、付酬方式、税费承担以及迟延付酬责任等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曾有编剧称其完成故事大纲后,片方擅自终止项目。由于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故事大纲部分的报酬数额,原本几十万元的合同标的,最后只能无奈接受片方的无理赔偿协议。笔者认为,剧本创作合同中除约定总报酬外,还应明确约定不同阶段创作成果的具体对价,以避免片方中途终止协议时,已交付创作成果的报酬数额无法确定。针对片方擅自终止协议,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降低因此给编剧造成的损失。

  针对片方恶意欠酬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设置逾期付酬解除条款(是指片方到期不支付报酬超过一定期限的,创作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对于创作合同来说,合同解除后,编剧可以停止创作,投入到新的剧本创作中;对于剧本版权许可和转让合同而言,合同解除,许可和转让行为失效,编剧可以重新授权和转让。此外,逾期付酬合同解除条款应当匹配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样既能使编剧在解除合同后获得相应赔偿,又能增加片方的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能威慑片方按期支付报酬。

  当然,编剧在行使上述解除权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对片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法律认定,避免招致片方的反诉赔偿。

  署名是所有剧本合同中都涉及的内容,《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在片方不署名或违约署名案件中,编剧可依据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依据剧本合同提起违约诉讼。其区别在于:侵权诉讼由片方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定侵权责任,损害的数额由编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编剧除了证明片方侵权外,还应当证明应赔偿的数额,而这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证明;违约诉讼,片方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编剧只要证明片方构成违约即可,对于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都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多数剧本合同对署名未做特别约定,最终赔偿数额仍由法院酌情认定,其认定数额往往偏低。

  因此,笔者建议在剧本合同中,应当对编剧的署名名字、署名范围、署名形式、不署名和违约署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做明确的约定。

  遭遇纠纷:冷静面对不当维权

  再完善的剧本合同,也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然而,面对纠纷应当如何应对?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慎媒体公开纠纷。有些编剧在遇到纠纷后,将其遭遇和片方的“恶行”通过网络发布出来。这种形式虽然可呈现出具体细节,但很多编剧往往情绪激动、言论过激,导致双方之间矛盾激化,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同时,媒体的曝光虽然能够给片方以舆论压力,但也让片方律师全面地了解编剧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片方依此就可以销毁编剧尚未掌握的证据,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因此,有时舆论曝光反而对编剧不利。

  其次,注意收集证据。纠纷出现时应积极收集有利己方的证据,而最佳时机往往在争议初期,一旦双方矛盾激化再想取得有利证据很难。对于剧本交易纠纷来说,编剧应当注意收集片方迟延付酬、拒绝付款、己方创作成果交付和片方迟延审核收到的创作成果等行为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有录音、合同文件、通知函件、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咨询律师,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因此,在法律及行业不规范的情况下,编剧除了团结起来争取话语权和立法平衡外,应当充分发挥合同在交易中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前,应注重风险评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利己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对己方的履约能力和期限应当充分评估,避免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而陷入违约的尴尬境地;遇到纠纷时,应当冷静面对,遇到难以把握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意见。

   (本文作者系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影视娱乐服务中心律师)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