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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薄”“少恩”非商君

时间:2014年04月16日来源:《光明日报》作者:申巍

  在多数人看来,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是“刻薄”“少恩”的典型。这一说法或许源于《史记·商君列传》:“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卬(昂),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时隔两千年,再读这段评说,窃以为太史公对商鞅过于苛责。

  太史公评价商鞅“刻薄”“少恩”,主要是通过商鞅的四件事情为基础展开的。

  一是“所因由嬖臣”,即商鞅最初是由秦孝公宠信的一个叫景监的太监引荐的。意思是此种展示个人才华的路数不高洁。这一观点反映了儒家重“正名”的态度和传统。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具体到出仕方式上,儒家不仅要求其人有真才实学,还必须“名正言顺”。在商鞅之前的圣贤得以被世人发现,方式一般有二:或盖世才华难以掩饰,自然显露,名达君王;或源自贤良方士的推荐。自荐一般不予采用,借助宠臣或宠妃引荐则会被视为无耻之徒。景监仅为伺候国君起居的一个嬖臣,商鞅通过他的举荐走上仕途显然不符合“名正言顺”的标准。

  战国时期,天子式微,诸侯争霸,“列国并立互竞,务延揽人才自佐。……咸以‘礼贤下士’相尚,而‘处士’声价日益重,而士之争自濯磨者亦日众。”尤其是在商鞅变法前后,已有不少法家人物相继在各诸侯国实施变法:吴起在楚悼王的支持下实施变法,申不害于韩昭侯在位时改革。未用法家思想进行改革的国家也不甘示弱,如邹忌辅佐齐威王称霸。恰逢此时,秦孝公下令求贤,在此千载难逢的机遇前,要求一个满腹经纶、才华不亚于管仲晏子的人才静待于陋巷之中,默等国君发现自己,确实有些苛刻。当然除推荐外,经贤良方士的引荐也算正路。显然商鞅一时间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推荐者,加之法家人物一般都很务实,行事不拘小节,以达到最终目的为原则。因此他选择借由景监之力得见秦孝公,以图得到施展才华和抱负的机会。

  高洁的人格是人之所求,但并不是所有名臣显宦的出仕途径都无可挑剔。即便圣贤之人,也难免有苦衷和不得已的时候。卫灵公的宠妃南子曾主动要求见孔子,“孔子辞谢”,但最终“不得已而见之”。再如管仲,先辅佐公子纠,及公子纠死,抱着“不羞小节而耻功名不显于天下也”的态度转而投向公子小白,最终成就了齐桓公的霸业。

  太史公评价商鞅的第二件事是“刑公子虔”。因太子犯法,身为太子的老师,“教不严,师之惰”,替太子受过。商鞅“刑公子虔”之举,首先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那就是变法遇到很大阻力。秦孝公的赏识、认可与支持使商鞅有了实践自己变法思想的可能,但却受到原有利益集团的阻挠,尤其是来自上层贵族的非议和抵制,使改革可能流产。“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赏、刑、教统一标准是树立威信的关键。在当时法令颁布后,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处分,唯其如此才能取信于民。“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善恶必及,孰敢不信!规矩既备,三隅内列。”于是借太子犯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使秦人“皆趋令”。

  其次,商鞅“刑公子虔”,与其鲜明的法家思想有密切联系。“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是法家与儒家的重要区别之处:儒家强调人有等差,刑有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法家却追求“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因此,太子犯法也当惩办,只是由于太子为“君嗣也”,故“法太子”的结局便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太史公评价商鞅的第三件事是“欺魏将卬”。意思是说,秦魏两国交战,商鞅不讲信用,欺骗公子卬前往会盟而将其俘获。“兵者,诡道也”。商鞅之所以要用权谋,一为身份不同。商鞅与公子卬过去虽然一同效力魏国,于公是战友,于私是朋友,但如今两国交战,各为其主,身系一国胜负荣辱,岂容再论私情?二是讲求功利。商鞅的法治思想乃至整个变法体系都是立足战国群雄争霸的社会现实,追求秦国最终的富国强兵,都是非常功利的,甚至不惜为此牺牲信义。

  太史公评价商鞅的第四件事是“不师赵良之言”。赵良将百里奚和商鞅作对比,认为商鞅有五项罪过:无“名”、无“功”、无“教”、无“寿”、无“人”。关于第一项,前文已有论证,这里不再赘述。其余各项并非是商鞅个人品格的不是,而是体现了儒法两家法治思想的不同。如第三项指责的是法家的重刑论;第五项指责的是刑罚适用对象的问题。“儒法两家的冲突,从根本上说,是崇尚仁义和尚力任法的冲突,是要不要道德观念、道德理想和要不要变法改制、富国强兵的冲突,是‘竞于道德’而王天下和‘争于气力’以霸天下的冲突。在这些方面,儒法两家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的。而历史的天平先是倒向了法家一边,秦亡后则倒向了儒家一边”。正因为思想不同,差异太大,所以商鞅只能“弗听”。说到底,赵良所言揭示的是两种治国方略的不同,而不是人品的高下问题。相反,若以当代法律观念评论商鞅法治思想,无疑会肯定“刑无等级”的进步意义。“夫商君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可贵,又引起多少后来改革者的理解与共鸣!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编辑: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