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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新规或致唱片公司版权收入大缩水

时间:2012年04月06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金慧瑜 夏清逸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新增条例,在唱片业中引起不小波动。不少唱片公司、原创音乐人等业界人士表示,该规定或让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大大减少,削弱音乐产业链上游的原创能动性。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草案中第46条替代了原法中关于“未经著作人许可”不得随意使用作品的条款,配合以第48条中使用方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规定。这意味着包括创作者、歌手、音乐制作公司或版权公司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将丧失对音乐作品被他人翻唱、翻录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著作权人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和渠道商分成。”从事数字娱乐产业研究的文睿研究首席咨询师高东旭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大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将会大大减少,而占据其大头的数字音乐在网络渠道部分至少减少两成收入。

  雷曼唱片运营总监肖玄向记者透露,对于华纳、环球、索尼、滚石、EMI百代等华语大唱片公司来说,经营音乐版权的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七成以上,一旦该草案正式出台,其原先拥有的大量版权将变成“吃老本”的来源。

  而业内人士反映,在该草案出台以前,作为音乐产业链上游的唱片公司的版权就没有受到尊重。NOVA娱乐主理人、华纳音乐/环球音乐中国区前市场总监相征告诉记者,2007年到2009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全国各地收取了1.2亿的卡拉OK版权费,但作为版权方的唱片公司至今都没有得到该笔费用明确的分配方案。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传统的唱片时代已转向数字音乐时代,但盈利和分配模式还未成型,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音乐制作人小柯撰文称,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该条例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最终形成行业“法律性”的垄断。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