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帐号: 密码:
English日本語简体繁体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争议 音乐人呼吁理性提意见

时间:2012年04月06日来源:《北京日报》作者:李红艳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成了音乐圈里最热门的话题。在这一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因为涉及到作品翻唱、延伸集体管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等问题,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日前,不少知名音乐人纷纷表示,担心自己的权益将因此受到伤害。

  新歌问世仨月就能随便唱?

  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在音乐人中引发争议最大的,当属第四十六条。就在该草案公布后不久,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便率先在微博上提出质疑:“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很快,他的这番观点便得到了不少音乐创作者的响应。

  比创作者更着急的,则是各家唱片公司的老板们。有唱片公司负责人担心,按照这样的规定,公司辛辛苦苦推出了一首好歌,可是三个月后就被其他公司拿走随便使用,唱片公司赖以为生的独家版权资源将可能不复存在。星文唱片总经理刘思齐打了一个比方:“我十月怀胎,好不容易生了个孩子,三个月后他突然跟我没什么关系了,而且很可能还被误认为是别人的孩子!”

  另外,按照该条文中提到的第四十八条内容,其他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需要在使用前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使用后还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但仍然不能打消音乐人的顾虑。就像音乐人李广平说的:“汪峰《春天里》出版三个月后,我按规定交钱翻唱,而如果汪峰不准我唱,他上哪儿告我?”

  作者让版权机构“被代表”?

  简要说明(十三):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根据随修改草案同时公布的一份简要说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一项重大修改。按照这一制度,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可以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非会员身上。对此,有音乐人认为,这一做法无形中扩大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实际上却可能影响到音乐人的权益。

  刘思齐举了一个例子:周杰伦《东风破》被违法翻唱了,他想打官司维权,那么最终索赔的环节还是会落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里,因为翻唱方给这个管理组织交钱,所以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收取的钱转交给周杰伦,至于这个钱是多少,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说了算,而周杰伦没有丝毫发言权。

  事实上,音乐人对于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已经由来已久。“2008年李健翻唱万晓利的《陀螺》,李健公司说向音著协交纳了2000元版权费,可到现在也没给我们。”十三月唱片公司总经理卢中强说出了自己的亲身遭遇,“我作为音乐人,以及我的公司,到今天为止没有从音著协拿到过一分钱!”在他看来,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机制尚不完善,其管理职能不宜得到延伸。

  为网络盗版开方便之门?

  修改草案第六十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近年来,百度等网站因曾提供盗版音乐链接,多次遭到音乐家的控诉和抗议;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不少音乐人表示不能接受。尽管这一条文中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承担连带责任,但音乐界人士还是担心,该条文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这明显是向互联网企业权益倾斜。”刘思齐苦笑着说,“以前互联网企业提供音乐作品非法链接、下载可能还心有余悸,还会找一些所谓‘网友自己上传的,与我们无关’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他们连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担心的是,刚刚形成气候的数字音乐产业将可能因此遭到打击,“数字音乐是音乐产业的未来,而这种未来应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权保护基础上的。”

  同为唱片公司管理者,竹书文化公司总裁沈永革也提出了同样的担忧:“在2009年时,数字音乐产业仅彩铃业务的盈利额就达到了200亿元人民币,这两年更是高增长,但音乐版权所有者,包括词作者、曲作者、版权单位的收益率不到1%。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音乐作品石沉大海,收不到钱。”

  表态 音乐人呼吁理性提意见

  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行业内引起的争议,中国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昨天表示,将于近期举行媒体见面会,通过“唱工委”这样的正规渠道,向国家版权局提出音乐行业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针对修改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四十六条内容,宋柯建议恢复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从而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名乐评人金兆钧则呼吁,音乐人应当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他回忆说,上世纪80年代拟定《著作权法》时,这一法律就曾“难产”,而颁布后的执法工作更是一度步履维艰。在他看来,有关部门此次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实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因为其中一些条款如何制定,将决定着今后若干年内中国音乐发展的走势。为此,他个人希望,所有著作权人能够真正关心和研读“草案”,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自己的意见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