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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滥用“喜羊羊”形象装潢商品被判侵权

时间:2012年01月04日来源:中国文艺网作者:刘虹蕴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制作发行了《喜羊羊与灰太狼》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是喜羊羊、美羊羊和灰太狼等系列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大量销售的儿童拖鞋、睡衣商品上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售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授权很复杂,原告无限地做再授权,扩大了终端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被告销售的商品有合法的来源,被告作为销售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书、动画片及电影中涉及的所有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获得经济损失赔偿。

  《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国内被广泛知晓的国产动画片,其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也被公众所熟知。本案中,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特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一致。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装潢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另,涉案商品在显要位置使用上述知名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销售商在进货时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审慎查验商品的来源及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亦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系由经原告授权的生产厂家生产,故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认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灰太狼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的涉案儿童拖鞋及使用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的涉案睡衣并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