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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被判侵权(摘编)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作者: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未经授权传播《匆匆那年》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删除该剧,并赔偿相关权利方(下称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出品,并于2014年8月4日在搜狐视频首播。因为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在未经权利方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以下称涉案作品),权利方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百度网盘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经权利方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百度网讯公司则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权利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的传播性。权利方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权利方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并未侵犯权利方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权利方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百度网讯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权利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性质及内容、百度网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百度网盘的用户体量、权利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双方是否会提出上诉目前尚不知晓。

该案一审判决从网盘的运营模式出发,确认了版权方有权要求网盘服务商直接从服务器删除文件,而依照侵权链接的不同来逐个进行通知并非必须、必要。该案系首例因网盘传播影视剧而令网盘服务商被判构成侵权的案件,为针对网盘盗播维权提供了新思路。这也意味着“分享”等功能导致网盘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此技术极易生成大量不同侵权链接而导致盗版泛滥传播。因此,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而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网盘此后不能只删除具体的链接,而需要从根本上定位到服务器上的资源文件进行删除。

(摘编自知产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