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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被取消和下放

时间:2013年06月19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郑荣健

  记者近日从文化部获悉,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将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化部近日下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经营主体变更的审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相应证件。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