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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及时必要

时间:2012年12月26日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毛磊 宋伟

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及时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当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审议,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些年,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很多严重问题,利用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愈加突出,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目前世界上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符合本国需要的网络信息保护法律,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对网络信息进行保护和管理。而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愿望,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

  许多与会人员认为,决定草案认真总结了网络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研究了国外网络立法情况,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形成的过程是民主的。决定草案比较好地处理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方便公民利用网络的关系,比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比较好地处理了促进网络发展与维护网络秩序的关系,内容是科学的,重点比较突出,针对性比较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建议经过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决定通过以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内容要全面,规定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使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编辑: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