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之十一
http://www.cflac.org.cn 2004-07-09 来源:党建研究

 

十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关于坚持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67)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的团结。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已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绝不能丢掉;作为党的一个政治优势,绝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绝不能动摇。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认真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团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  

  (68)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统一战线历来是为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的。统一战线工作就是争取人心、凝聚力量,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任务而团结奋斗。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完成这个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能否动员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地为之奋斗。我们永远要发扬中华民族伟大的团结精神,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把全民族的意志、智慧和力量集中到伟大事业中来。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必须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69)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大事。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社会动乱、人民遭殃。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全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在新的形势下,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是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70)做好宗教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一方面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求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71)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积极做好侨务工作。三千多万华侨华人遍布世界。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源,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和独特优势。要努力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和合作交流,鼓励他们进步为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发展对外友好合作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