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
文艺工作重要论述数据库
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首页>资讯

法治护航文艺创作 维权守护创新活力——全国两会文艺界代表委员热议文艺维权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中国艺术报、中国文艺网集体采写

  当前,我国文艺事业呈现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蓬勃兴起,文艺形态延伸至短视频、数字艺术等领域。但在繁荣之下,某些领域隐忧仍存。盗版、抄袭、恶意篡改等问题尚未根除,针对文艺工作者的网络暴力、造谣诽谤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的快速迭代发展,正在重塑文艺创作模式与传播路径,AI生成内容权属界定、平台侵权责任划分、数字版权保护等新问题不断涌现,给文艺领域的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深刻而复杂的挑战。

  日前,中国文联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文化艺术领域权益保护合作工作会议也在近日举行,旨在以法治刚性守护创作尊严,以行业柔性激发创新活力,回应广大文艺工作者对加强权益保护的热切期盼。2026年全国两会上,文艺维权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当前文艺版权保护领域亟须建立高效、权威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全国政协委员、编剧高满堂注意到,编剧、演员等主创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常出现不合理的涉及个人隐私范畴的条款,不仅让主创在人格尊严方面感到不适,而且违约引起的巨额索赔规定也有待商榷。高满堂认为,应在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构的协同指导下,形成权责清晰、条款公允的示范合同,让创作者获得可依循的契约规范。

  网络文艺工作者需要在行业协会引领下得到权益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提出,AI技术迭代迅猛,AI可直接调用现有影视素材进行再创作,导致原创作品的创意价值被稀释,让续集的创作空间遭到挤压。而在网络文学领域,通过“收割”作者增加平台效益的现象愈演愈烈,作者的尊严和利益正遭受侵害。她呼吁成立全国性的网络文艺工作者协会,建立行业内部协调与监督机制。

  “版权立法对数智艺术发展极为重要。数智艺术发展的起步期是关键阶段,我们既要谨慎也要积极,发现漏洞要马上去填补,把握好人机协同的分寸,才能做到与人工智能‘相敬如宾’、优势互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家话剧院院长田沁鑫认为,让优质的数智艺术逐渐孕育成熟,真正实现全民共赏的文化成果,法治护航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用户量位居全球第一。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人类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属如何界定,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副主席韩新安表示,AI音乐创作涉及数据训练和内容生成两个环节,训练阶段使用受保护作品是否侵权,生成阶段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责任如何划分,均缺乏清晰标准。他建议,明确AI音乐版权归属,确立“人类创造性控制”原则,只有体现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可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增设条款,规定AI生成内容中人类创作占比不低于30%作为版权保护门槛,并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量化人均贡献比例。

  原创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就会制约文艺事业的繁荣健康发展,文艺工作者急需一个高效、专业、权威的维权渠道。代表委员的呼声反映了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期盼,文艺维权的破题,正在从共识走向共治。中国文联近期与最高法加强文艺领域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抓前端、治未病”,携手强化文艺维权工作,全面提升文艺领域纠纷化解能力。如针对一些委员提及的“制式合同”问题,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将借助“总对总”机制推动制式合同的制定,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避免纠纷扩大化影响文艺生态。围绕重点领域和田沁鑫等委员提到的立法问题,最高法和中国文联将共同分析研判数字产业和人工智能发展给文艺创作和权益保护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定分止争,完善司法政策。同时中国文联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收集文艺界对文艺领域立法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最高法反馈,共同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好作品的诞生,不仅需要艺术家的灵感迸发,更需要一个清朗、规范、可预期的创作环境。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文艺界与司法界协同发力,为文艺工作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创作环境,共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当法治的触角延伸至创作一线,当行业的共识凝聚为制度的共治,中国文艺的百花园必将更加绚烂多彩。

  (马李文博、张璐、王钰、钟达采访,张田执笔) 
(编辑: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