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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假冒艺人带货遭封禁 技术滥用黑产必须依法治理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来源:中国文艺网 作者:张钰童
  闻义枰工作室
图源:微博@吴越

  “一觉醒来,谁在利用AI肆意抓人替自己做(作)恶?”10月18日凌晨,演员吴越公开发声,怒斥有账号利用AI技术冒用其形象与声音进行带货。名为“花姐美肤日记”的账号以“明星同款、吴越推荐”的旗号推销一款护肤品,视频中“吴越”言之凿凿,称产品“效果真的非常直观”“闭着眼睛囤”。不仅如此,视频仅在边角处标注一行“含AI生成内容”,就妄想为侵权行为套上“免责外衣”,更是被网友痛斥“自欺欺人”。舆论发酵后,该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 

  而在此之前,演员温峥嵘也曾多次遭遇同类侵权:同一时段多个直播间同时出现她的AI合成影像,妆发各异、推荐不同产品,她本人进入直播间质问反而被瞬间拉黑,无奈发出“很难证明我是我”的感慨。 

  近两年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盗用文艺工作者形象、声音牟利的行为层出不穷,并已从零散的个体维权事件演变为侵害行业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共议题。 

  被盗用的不只是一张脸、一段声,而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声音承载着长期职业积累形成的商业价值与社会评价,未经授权即用于带货引流,既侵害其肖像权、声音权益,也可能因虚假推介贬损其名誉。不少被AI冒用形象推荐的产品本身就存在质量隐患,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很容易将产品问题归咎到文艺工作者本人身上,无端消耗文艺工作者积攒多年的公众信任。而标注AI生成内容本身是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法定义务,履行标识义务不能抵消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性质。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前AI合成技术门槛越来越低,造假者只需要少量公开素材,就能快速生成足以以假乱真的名人带货视频,而文艺工作者维权往往要经历取证、公证、诉讼等一系列高成本流程。违法成本低、维权周期长,无形中助长了这类侵权行为的扩散。 

  面对这一乱象,依法治理并未缺位,制度防线正在层层加固、不断织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4月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明确“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演员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并启动全网常态化侵权监测、公证固证及批量维权行动;2026年以来,文化艺术领域权益保护合作工作会议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文联签署《关于加强文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文艺维权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此次涉事账号被快速封禁,正是平台响应与社会监督协同起效的体现。 

  守护合法权益不能止于单点处置,更需多方共治、形成合力。平台层面,应压实主体责任,以技术手段提升AI换脸、克隆声线内容的识别能力,不能让“角落标注小字”成为审核免责的“挡箭牌”,同时完善授权核验与投诉快速响应流程,避免侵权内容大范围传播后才被动下架;监管层面,应依法区分技术合法应用与非法滥用,把AI侵权纳入重点执法场景,推动民事赔偿、行政处置与刑事追责衔接递进,让侵权者付出远高于违法所得的代价;行业层面,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常态化监测、公证固证、批量维权的同时,探索集约化、智能化授权机制,降低个体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明确AI技术应用于文艺内容创作的合法边界,避免技术滥用“啃食”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大众层面,应提高辨别能力,发现可疑AI合成内容及时举报,共同压缩灰产生存空间。 

  AI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为文艺创作带来了降本增效的全新可能,也为微短剧等新大众文艺形态的精品化发展开辟了新路径,但技术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鼓励AI技术在文艺领域的创新探索,但与此同时,必须牢牢守住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底线与伦理边界。唯有让创新在规则内生长、让技术向善而行,才能不让AI侵权乱象挫伤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不让本应服务文化繁荣的新技术异化为侵害权益的灰色工具,从而为文艺创作营造清朗、健康、可持续的生态。

(编辑: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