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民间文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民间文学工作者,积极搜集、整理、推广、研究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学,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而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民间文学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为我国民间文学事业积极工作。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省、市、自治区民间文学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得为本会会员。
1.从事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翻译、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民间文学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民间文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4.各民族优秀的民间诗人、歌手、故事家等。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民间文学》、《民间文学工作通讯》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监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九条 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得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
2.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地区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
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工作部门,负责行政事务、组织联络、调查采录、编选出版、科学研究等具体工作。
理事会每年开会一次,讨论研究和检查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组织:
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分会或类似机构。地区、市、县有条件的也可以成立类似机构。
地方组织的章程由地方组织自行拟订。
本会在业务上和地方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交流情况。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的津贴;
2.兴办有关企业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