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发展和环境保护要兼顾
http://www.cflac.org.cn  2007-03-09  作者: 余宁 彭宽 云菲  来源:中国艺术报
 

    日前,针对近一时期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等屡遭破坏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这项《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并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两会”期间,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影视界、文物界、环境保护领域的代表、委员。

    莫因拍片造成千古遗恨

    记者:日前,国家环保总局等几个部门出台了《通知》,您作为一名电影导演,又是中国环境大使,怎么看这个文件的出台?

    冯小宁(全国政协委员):我在前几天看到了这个《通知》,几个部委联合出台这个文件是非常必要的。大家知道,最近这些年,出现了很多破坏自然文化景观的行为,其中有一些是影视拍摄行为造成的。这个《通知》直接对影视拍摄活动作出限制,作为影视界的一员,我本人是中国环境大使,还是2006年度绿色中国人物候选人,对这个文件表示绝对支持。

    记者:在影视作品的拍摄中,之所以会出现环境被破坏、文物被毁坏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冯小宁:我们去各地拍摄,和当地人关系处理得非常好,对当地环境保护得非常好。这里我想提一点,很多年前我就给摄制组讲,我们不管到任何地方去拍摄,是到人家里去做客。客人在主人家里,首先要尊重人家,因为我们是在寻求别人帮助。在别人家里,不能弄坏人家的东西,更不能把人家家里弄脏弄乱。为什么一些影视界的人下去拍摄的时候和当地民众的关系,乃至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处理好呢?就是缺少自己和百姓一样的心态。有些人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实际上,人与人是平等的,只不过从事的职业不一样。有了平等的心态,在任何地方都会尊重别人。自然景观被破坏主要的原因在于不尊重别人。现在需要出台文件来规范影视拍摄,这里面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影视剧组很多人没有把自己放到和老百姓平等的位置。

    记者:《通知》的规定,是否会对影视作品的拍摄带来一定影响?

    冯小宁:因为《通知》的出台,中国少了几部片子,尤其是少了一些被老百姓不喜欢的片子,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如果因为拍摄影视作品破坏了一些珍稀的文物,一些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那是很痛心的,有时候甚至是千古遗恨的事情。国家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个《通知》,从得失关系上来看是利大于弊的。

    《通知》出台,影视拍摄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虽然允许进入风景名胜或者保护区拍摄,但是必须要经过审核和监管。当然,这次如果有关部门在出台《通知》的时候,能和影视界一线工作的人员有一个商榷和交流,相信《通知》会更加完善。影视不能一刀切,有些是商业运作,有些是艺术创作,有些是公益拍摄,《通知》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只是说有必要进入拍摄的时候要报请和监管。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报批的过程势必会影响拍摄,因为拍摄需要抢时间和季节。拍摄之后,当地文化部门和环保部门来验收,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腐败行为。但无论如何还是多了一道程序,多少会对影视作品的拍摄带来影响。

    记者:《通知》还需要从那些方面进行完备?

    冯小宁:应对一些细节进行规定,比如说,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和属性有个归类,给文物和环保部门作为监管的参照,有些可以简化申报手续,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配合,有些要严格按《通知》进行申报和监管。如果通知细则化,可以给尊重环境保护环境的影视创作人员更宽的路,给不注意环境保护的人更加严厉的惩罚。否则,容易导致一刀切。很希望《通知》能有一些补充的细则。

    此外,对于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其中一些要通过媒体和影视作品的宣传,扩大知名度,提高旅游价值。但是《通知》没有细则,对影视作品没有区别对待,致使一些影视剧组不敢轻易进入拍摄,对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旅游价值的提高和传播是有影响的。

    记者:环保之路任重道远,规范影视作品在自然保护区或者文化区的拍摄随着环保事业的推进也应纳入到整个环境法中。

    冯小宁:纳入到总的环境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是一个《通知》,实施之后,经过不断的修改,才会越来越完善。现在我希望《通知》能细则化,兼顾文物、自然保护和影视发展两个方向。

    文化遗产不应简单成为影视道具

    记者:《通知》的出台,对自然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有何意义?

    张廷皓(全国人大代表):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拍摄影视节目,从教育大众和普及文化的角度来讲是可以的,但决不能为单纯追求大制作、大场面而以它们为背景,况且有些大制作是毫无必要的。此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几个国家重要的职能部门联合发出这项《通知》,出发点非常正确,同时也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去年连续出现几次因拍摄大制作影视剧而引发破坏环境的事件、损害文物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经常出现,有的摄制组在古建上钉钉子,还有的用泡沫塑料在古建上搭布景,这些都是对文化遗产的亵渎。自然遗产是上亿年大自然造物主创造的财富,文物遗产则是我们祖先留下的重要遗存,它们历经磨难保留至今,是非常珍贵的,因此不能让它们成为今人简单的道具,乃至以破坏它们为代价,这是决不允许的。当前,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观念上要尊重和敬畏先民的创造,在行动上更应有所重视。同时,此次《通知》还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此我十分赞成。这是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没有的。以前在文保单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只要经过批准就可以,一般要报省级文物部门,进入一些特别重要的文保单位内景则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但这种审批程序在执行中难免出现可松可紧的现象,甚至有时一些情况根本就不上报,导致对文物古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相信今后这一问题将得到改观。

  不会影响影视作品创作质量

    记者:《通知》出台后,一些影视拍摄活动受到了限制,这是否会给影视作品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吴贻弓(全国政协委员):以往影视剧组进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进行创作拍摄的情况较多,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报道不断,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现在有了这方面的条例进行约束,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好的措施进行预防,这是一件好事。我觉得这种做法并不会影响今后的影视作品的创作质量。影视作品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说现代的数码技术已经非常发达,科技手段十分丰富,影视作品可以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来弥补和代替一些实景的拍摄,效果也是很好的,因此我觉得影视作品的创作不会受到这一规定的影响。可能创作成本因更多使用高科技而有所提高,但实际上以往因拍摄对生态环境、自然环境造成破坏,有时候是很难恢复的,非常可惜和遗憾,那种成本从长远来看更高。

    不仅是保护环境 也是对人的保护

    记者:应当如何看待《通知》中对影视拍摄的限制?

    马博敏(全国政协委员):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是属于全社会享有的,不是专为艺术工作者所有的,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这样一个保护性的规定。文艺工作者不应从自己的创作行为受限制了这样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约束了一些行为,实际上它是出于一种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环境,也是对人的保护,也包括文艺创作人员在内,因为自然环境终归是属于所有人的。我觉得有一个规定来规范,人们就会因此而具有一个责任感,这不是限制,而是一种游戏规则,就像没有人能随便到商店拿东西而不用交钱是一个道理。我这些年来一直致力于呼唤加强有关文化方面的立法,就是希望能完善这样一个大的、人人遵守的游戏规则。但是,法规出台了,能不能真正执行,还是一个问题,比如说文化部门早就出台规定禁止假唱,但假唱现象现在依然自行其是,因此,法规出台了,执行下去还需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