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事业促进法的议案
http://www.cflac.org.cn  2007-03-03  张廷皓  中国文联网
 

    制定并颁布文化事业促进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后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内容。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生产力不仅包括物质产品的生产力,也包括精神产品的生产力;共同富裕不仅指物质上的共同富裕,也指公众精神生活的较大程度的丰富。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二十余年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更迫切的要求,越来越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并颁布文化事业促进法,大力加强文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改变目前社会缺乏高尚理想、弘扬正确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当前社会中,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缺失,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互相冲突与碰撞。人们无所适从,唯金钱论泛滥,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根本冲突的。只有大力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倡导正确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制定并颁布文化事业促进法,将促进文化事业提升到立法高度,是公众文化权利的法律保证,有利于改变文化事业政出多门、层级较低的现状。通过制定文化事业促进法,有利于实现和保证最大多数人享受到越来越多的文化权利和越来越丰富的文化成果。但这既有赖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在诸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许多方面,要求政府部门参与进来,这些都离不开文化促进立法的有力保障。总体上看,文化立法相对于国家的整个法制建设来说,步伐缓慢。现行的主要有《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这些主要是管理性的,而不是促进性的。有必要通过一部全面、完整的文化事业促进法,纲举目张,将文化事业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文化事业促进法应当明确其宗旨是把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公民的文化权利和义务等法制化,确立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文化事业促进法应当对文化事业进行分类,区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非公益性文化事业和非完全公益性文化事业,根据不同类型文化的特点,制定适当的条款,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公益性文化事业,重点是进行文化事业促进机制改革,保障政府的投入,约束政府投入的合理、有效使用,确立相应的监管和评价机制;对非公益性文化事业,应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确定如何规范、管理和引导其发展,使其成为文化事业中一个重要的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不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满足人们日常精神食粮的重要供应商;非完全公益性文化事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公益性文化事业和非公益性文化事业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的思路。

    文化事业促进法应当强调可执行性。除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原则性规定外,应该多制定可以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各项促进和优惠等鼓励措施。在具体措施上,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入手。例如采取更多灵活措施,鼓励社会捐赠,募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所需资金;鼓励在文化事业单位的领导下,下放审批权限,设立专项文化基金进行海内外募款;鼓励进行改革试点,促进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与社会投资和其他行业的结合,增强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其发展等。

    (张廷皓,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