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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示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继承华夏儿女爱国、爱家、爱故土的优良传统,抒发海峡两岸同胞的亲情,弘扬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和坚强意志,表达全体中国人民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完成统一大业的共同心愿,兹定于2003年1月至10月联合举办《中华情》歌曲征集演唱大型系列活动,特向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专业人士征集作品。
一、组织机构
《中华情》活动由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担任指导单位。
《中华情》活动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台湾广播中心、中央电视台海外中心、北京昆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九洲传播机构共同承办。海峡之声广播电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福建东南电视台协办。新闻媒体支持单位有中央、北京和部分地方单位。
二、范围及要求
(一)征集范围为近五年来(1998年1月1日后)创作的歌曲作品。鼓励新创作的歌曲作品。
(二)作品体裁、表现形式不限,凡歌颂祖国统一,反映两岸同胞骨肉亲情和乡情,激励中华民族团结奋进的歌曲作品均可应征。作品应力求情深意切、富有新意,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风格鲜明、易于传唱。
应征作品分为集体应征和个人应征。集体应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当地文联、音协组织初评后,统一报送组委会。个人应征可直接报送作品至组委会,由组委会统一进行初评;但不得重复报送。
每件作品需寄送清晰、完整的歌谱一式五份。欢迎有条件的单位和作者随寄适合在电台、电视台及网站媒体上播出的录音录像制品(含DAT带及CD、VCD盘)。
自即日起开始征集,截止日期2003年6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应征稿件一律寄至北京农展馆南里十号中国音乐家协会杂志社(邮编100026);邮件上需注明"中华情应征作品"。
电话:8610-65389295
招商电话:8610-82353824、82357599
招商传真:8610-82357597
电子邮箱:zhonghuaqing@kpworld.com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聘请海内外音乐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初评(个人应征作品)、复评和终评。
根据评审的情况,对部分优秀作品的作者及创作征集活动的组织者分别给予奖励:
(一)创作奖:奖励优秀歌曲的词、曲作者;
(二)荣誉奖:奖励在本次征集活动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三)组织奖:奖励在本次征集活动的发动和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获奖者将获得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奖杯和奖金,获奖作品将收入组委会监制出版的歌曲集或音像制品,参加专题演出等相关活动。
四、著作权问题
此次活动期间,应征歌曲作品(词、曲)的复制权(即印刷、录音、录像)、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启事公布之日起至活动结束(2004年5月)归属《中华情》歌曲征集演唱大型系列活动组委会。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一次性使用报酬的权利。
应征作品(歌谱复印件、DAT带及CD、VCD样盘)概不退回。
《中华情》歌曲征集演唱大型系列活动组委会
二OO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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