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方性”的再认识
栏目:非遗
作者:李牧  来源:中国艺术报

宏村 许丽荣 摄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其主旨在于加强“文化空间”的建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社区”保护的精神相一致。所谓“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基于生态理念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对一个特定环境或区域进行全面保护,保护的内容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以及与这些文化存在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形成自然和文化和谐相处的积极状态。从历史上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观念起源于1995年我国在贵州六枝特区梭戛乡试点进行的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乔治·亨利·里维埃和雨果·戴瓦兰等人提出的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此模式倡导保护、保存、展示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以及人与遗产之间积极和谐的活态关系。由于在民族地区(后由贵州推广至广西、云南和内蒙古等地)的成功试点,2007年我国建成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旨在对闽南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2010年由原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之后,全国范围内设立了20余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保护实验区,对诸如徽州文化(安徽、江西)、热贡文化(青海)、羌族文化(四川、陕西)、客家文化(梅州、赣南、闽西)、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文化(湘西、鄂西南、渝东南)、海洋渔文化(象山)等尝试进行整体保护。

  从总体上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基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传统文化表现形态的方式进行设立和命名,既充分体现了文化区域在时间延续与空间连续上的整体性,又深刻展现了社会群体居住的地理区域与文化结构之间的亲密关系,它或以当代的村落、社区和城市空间的形式存在,又与传统形成的区域相互对应,这使得“地理”依然可被视为认识、理解和阐释文化的重要维度。不过,从上述文化生态区的现实状态可知,当代文化生态区的地理边界与传统疆界并不完全重合,原先属于单一行政区划的文化区域,如徽州,在今天已经分别归属安徽和江西两个不同的现代省份。而诸如客家文化和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文化等,也分属不同的地区中心,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中极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而这样的巨大变化,也一定促发着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而且,非常值得关注的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许多个案的边界非常明确,均为现实地理空间中明确划定的城镇,如梅州、象山、河池、果洛、宝丰、玉树和潍坊等。如果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观念可对应美国民俗学的区域民俗研究,那么,这些定点细化的具体保护区所在地,则对应于现今民俗学界关注的城市民俗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文化生态区与美国区域研究和城市民俗研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历史性和地理性的高度统一,经历了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长期发展,而后者源于移民从原属地迁居,在新的地理空间中重新建构和想象“传统”。

  结合区域民俗和城市民俗研究的视角,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作为当代非遗保护的重要理论思路和实践操作路径,并不仅是对于传统知识的重复和简单回归,而是标识着我国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阶段和新趋势,其突出特点在于,本真性(原生态)不再是非遗保护追求的最终目标,发展、创新、利用和转化传统文化资源(活态)成为了新的努力方向。在新情势下,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基本原则问题,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刘魁立在《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中提出了具有纲领性的四大原则,即开放性原则、发展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及尊重民众价值观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文化生态视野的非遗保护要处理好四大关系,即“变”与“不变”的关系、“民族性”与“时代性”的关系、“保护”与“创新”的关系、“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的关系。无论遵循何种原则或者处理何种关系,运用“文化生态区”的理念保护非遗的关键,始终是确定“生态区”的时间和空间属性,并以此为基础划定现实空间中的地理范围。然而,许多人士担忧,文化生态保护区会不会因此与周边其他区域隔绝,成为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文化“飞地”呢?或者说,如何建构良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周围环境在生态、经济和文化上的紧密关联,而不是断崖式破裂呢?

  其实,这些问题均与目前地理学前沿的“嵌入性”问题相关。作为原属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起源》中提出的“嵌入”的本意在于描述经济与社会整体结构,特别是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在肯定经济本身的独立性的同时,也承认社会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以及这一整体之中的其他结构性社会制度对于经济行为的制约,并承担相应或超越的社会职能,强调共生性和交互性。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地理学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嵌入性”已是该学科(特别是在经济地理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前沿问题。地理学意义上的“嵌入性”,指涉的是自然或人文地理环境对于社会结构中的其他面向或者具体功能对象的约束和协调。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地理环境的限制已逐渐被挑战甚至突破,造成原有嵌入状态的“脱嵌”。学者王宁在名为《传统村落的地理嵌入性、地理脱嵌性及其社会保护机制》的笔谈中,以传统村落的建筑形态作为例子,指出其中的“地理嵌入性”现象,即村落的“建筑形式与结构受到当地自然环境的约束,从而与当地自然环境协调一致”。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的物流条件的落后,人居建筑的原材料只能就地取材;从外地取材,既受到运输条件的限制,也受到建筑成本的约束”。而伴随现代化的进程,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王宁观察到,“村落建筑的地理嵌入性逐渐被地理脱嵌性所替代”。而这种地理脱嵌性的结果就是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非地方性”,或者说“无地缘属性”。一般而言,由于社会原有约束、依存关系被破坏,整体结构失衡现象的出现,“脱嵌”造成的通常是较为消极的结果,但是,正如孙九霞、黄秀波、王学基在关于“非地方化”和“制度脱嵌”的文章《旅游地特色街区的“非地方化”:制度脱嵌视角的解释》最后所引入的:基于新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视角,地方性应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和“内部多样性”等特征,“脱嵌”或许预示着一种“全球地方感”的获得,极具超越性和进步性。

  基于“嵌入性”概念可知,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个文化空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定形成了自己专属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它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将之包裹或者与之相连的外部区域,同时,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整体一部分,它又必然与周围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相互融合。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遗产化、旅游化和信息化等多种趋势和多重力量的影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方性面向正逐渐减弱,而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许多民俗学者所见,正在从“本真性”的阴影中祛魅,而逐渐被认知为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的“元文化”,而从原有的文化语境和现实政治中“脱嵌”。例如,刘晓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和公共性》中指出,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方性,而作为“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被赋予了广泛的公共性。其实,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和共享性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又将脱嵌于本地结构之外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其中的非遗内核,重新嵌入一个更为宏大的跨区域甚至全球性结构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单纯强调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有可能陷入殖民主义曾经造就的、以文化挪用为基本表现形态的伦理危机。民俗学、人类学领域的学者以及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等机构已经逐渐开始专注作为非遗保护和文化再生产一部分的遗产旅游问题,认为目前的遗产旅游主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经过物化、为吸引游客而去语境化、脱离源文化社区的商品,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主导下的旅游经济活动。民俗学、人类学学者黛博拉·卡昌在2014年出版的《文化遗产之变:作为人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中,反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问题,质疑与之相关的遗产工业,特别是遗产旅游,认为遗产工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改革创新,同时也会造成遗产因为过度商品化而丧失原有的文化属性和社区连结。其实,即使是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具有明确地域或者群体(个体)归属的“内向性文化”,无条件的共享违背了旨在保护个人应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目前,尽管学界对非遗的地方张力有所探究,但是此转化过程所涉及到的个人、社群、国家的矛盾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语焉未详,如何探究非遗保护与地方发展的互动关系、解决并构建良性的非遗地方发展道路,有待进一步探究。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嵌入”“脱嵌”与“重新嵌入”问题,仍是未来学界需要深思的重要议题。

  (作者系南京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