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种好事?谈商鞅“徙木立信”说

栏目:经典常谈
作者:邵磊  来源:中国艺术报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发布招募公告,任何人只要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从都城南门移置北门,便予以一笔数额巨大的赏金——司马贞《史记索隐》考证,“秦以一镒为一金”。二十四两为一镒,则五十金合秦制黄金一千二百零四两。这样稀奇的事情,饶是见多识广的首都居民,恐怕也前所未闻。可一旦有人真搬走木头,政府却言出必信,赐予重赏,“以明不欺”。旁观者意外、憾恨之余,估计也不难感受到这份良苦用心。由此,政府的公信力开始真正树立起来。

  那么,变法之初,为何先要“立信”?这又能为身处当下的我们提供怎样的借鉴与启发呢?

  首先,政府之所以要树立公信,原因就在商鞅对秦孝公说过的八个字:“疑行无名,疑事无功”。《说文解字》曰:“疑,惑也。”新法令再好,执行者有疑问、有困惑,事情便做不下去,功成名就更无从谈起。拟颁布的变法令,如果无法得到秦国全体民众(除了普通老百姓,也包括执行政策的官员)的一致信从,必将沦为一纸空谈,丝毫不能产生现实效应。可是,“民之难治,以其智多”(老子语)。治理国家的一个难处在于,民众多有纷纷然之私智,要他们同心协力最难。更何况,私智背后多半包藏私利。变法筹划一般都具有整体性和前瞻性,但普通民众考虑问题往往着眼于个人眼前的实际利益,二者的见识高低必有落差,当下的利益诉求必有不相应,因此,商鞅判断“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是不错的。

  对此现象,青年毛泽东曾经十分感慨地说:“商鞅之法,良法也……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启蒙者眼里的“国民之愚”,恐不必限于一时一地,乃易地皆然。实际上,一项新法令、新政策是不是“良法”,是否符合国民的利益,能不能为他们谋幸福,大多数民众一开始并不太清楚;要是再受到意图阻碍变法事业的既得利益者的煽动,他们做出欢呼恶法、抵制良法的不理智举动,也并不令人感到奇怪。从社会层面来看,新法令作为一系列崭新的行为准则,其推行不免会与民众多少年甚至多代人养成的旧习惯发生龃龉,转换生活方式可能被民众看成对自身利益的侵害。因此,实际情况往往是,直到新法令实施相当一段时间,新政策的实惠被民众切身感受到之后,他们才会真正改变态度,发自内心地支持改革。

  军人之于军令,常常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毕竟战机稍纵即逝,紧迫的客观情势没有给战士们留下争辩、讲条件的空间。与之类似,商鞅认为,要解决“疑行无名、疑事无功”的难题,政令必须如军令一样严明,拥有无可置疑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只有这样,纷纷然的民智才有一定之准,变法事业才会形成合力,国家行动的现实效益才会最大化。司马光讲“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所指出的正是“立信”之于一个国家和一国国民的重要意义。

  然而,“立信”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儒家君子通过致力正心修身来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让自己值得被信赖,同时自然而然地对他人产生德性感召,这属于一种高贵的“立信”方式。那么,商鞅为什么选择利用悬以重赏来“徙木立信”呢?我推想,这一举动的潜台词大约是,你们不必费心思索这桩怪事的意义,只需要明白政府说到做到,而且法令对你们自身有实在的好处。换言之,“立信”要求民众的“不议”。作为法家的先驱,商鞅的变法事业颇为倚重赏罚。实际上,徙木立信并非只讲究赏而不讲究罚,它讲究的是立竿见影,言必行、行必果。“立信”过程中,“罚”的手段就被用来营造“不议”的舆论环境。

  史书记载,新法令施行的最初两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民众普遍感到新法“不便”。对于新法的施行,群言汹汹的舆论显然有害无益。值此之际,又发生了太子犯法一案。此事件对新法的存亡构成了严峻考验。深知其间利害的商鞅,决定依法给太子定罪。可是,碍于太子君位继承人的特殊身份,为了不危及国家的长远治安,只好按照“教不严,师之惰”的思路,以教唆罪“刑太子傅公子虔、黔太子师公孙贾”。纵使是这样的裁决,客观上对反对变法者也产生了强大的震慑,自此以后,再没有人胆敢公然挑战新法的权威,以身试法。(“明日,秦人皆趋令。”)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商鞅有意识地将“不议”的逻辑推向极致:非但不许人们批评新法的坏处,也不许他们颂扬新法的好处。变法中期,新法已经收效明显,所谓“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这时候,一些最初控诉新法不便的人又来到国都美言变法的好处。若按人之常情,这一态度转变无疑是一件令变法者高兴的事情。出人意料,商鞅非但不领情,反而抨击这些人属于“乱化之民”,将他们全部发配到了边疆。这一举动无异于向所有民众宣示,是与非不是随便思考和评论的,只需要一切言行取准于法令,令行禁止,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即可。在这件事上,商君为人的刻薄寡恩固然可堪指摘,但是他坚持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涵,即法令内容和执行的毋庸置疑性,也确有其意义。无怪乎,后世同为改革家的王安石要赋诗称许商鞅:“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语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令政必行”结果造就了国家的富强。短短二十多年时间,秦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有了巨大提升。从孝公即位之初“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狄遇之”(《史记·秦本纪》“孝公元年”)的弱国,一变而成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的大国和收复长期被魏国夺占的河西故土的强国。在走向富强的途中,除开法令本身得当的因素之外,通过“立信”而形成的举国步调一致、同心协力的国民心理状态,也发挥了根本的作用。

  这是否意味着商鞅的“徙木立信”具有一种理想的示范意义呢?商鞅之后数世,荀子曾将国家兴亡盛衰之理总结为“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荀子·王霸》)。考诸史实,这一论断可谓信而有征。

  比如,《史记·刺客列传》记述,齐桓公称霸前,曾与鲁君相约在柯地会盟。“既盟于坛上,曹沫执匕首劫齐桓公”,要求齐国全数归还历次战争中侵占的鲁国领土。迫于无奈,桓公只好答应。待曹沫退下,桓公又想反悔。这时管仲对他说:“不可。夫贪小利以自快,弃信于诸侯,失天下之援,不如与之。”“于是桓公乃遂割鲁侵地。”管仲话中的道理很清楚,国家的立足之本在于国家信用,如果为贪一时“小利”而失去信用,就会被其他国家孤立,长远来看,必然得不偿失。因此,要舍小利而顾大信,哪怕是出于胁迫的承诺,也一定要信守。由此可见,“立信”不仅对于国家内部治理十分重要,在处理国家间关系时也具有基础意义。事实上,正是本着这不贪小利、不欺诸侯之心,齐桓公才得以最早建立“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这是霸者的“立信”。尽管孟子批评行霸道者“以力假仁”,质疑其德性(信用)的真实性,但在霸主那里,原则至少表面上尚未被败坏,故而荀子才肯定地讲“信立而霸”。

  相形之下,商鞅在国内“徙木立信”,苦心经营,可一旦牵涉国家间的利害时,却一转而成权谋诡诈之术。史载,秦孝公二十二年(公元前340年),商鞅率兵攻魏。两军对垒之际,他主动给魏军主将公子卬修书一封,表示愿修故人之好,会盟以罢兵。公子卬应约赴宴,没想到商鞅却“伏甲士而袭虏魏公子卬,因攻其军,尽破之以归秦”。正是凭借这场胜利,秦国顺利地收复了河西故地。为了眼前利益,不惜背信弃义,这说明商鞅并不认为“信”具有独立于国家利益之外的价值,是否背信只取决于据此赢获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重大。或许对于自幼即好刑名之术的他来说,“立信”始终只是行刑名之术的必要手段,“信”本身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治国的基本准则。从“信立而霸”的角度看,这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近人章太炎尝论商君曰:“其法取足以济一时,其书取足以明其所行之法。”(《检论·商鞅》)确属洞若观火的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