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与旅游融合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栏目:两会视点
作者:姚建萍  来源:中国艺术报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姚建萍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副主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非遗是地方文化形象和旅游形象的最佳代言物。苏州刺绣、北京烤鸭、景德镇陶瓷、宜兴紫砂、宣城宣纸、东阳木雕、扬州玉器等享誉海内外,其背后都有非遗技艺的支撑。与此同时,旅游是非遗的最佳展示和展销平台,融入旅游发展事业,不仅为非遗活化利用和保护传承提供了内生动力,而且还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众多,地域特色鲜明,能够全方位参与旅游活动,两者融合的典型性与示范性日益显现。全国各地纷纷把非遗作为文旅融合的重要抓手。江苏出台“无限定空间进景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认定制度,浙江已先后公布了多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名单。另外,各地积极推出了不同主题类型的非遗旅游线路。目前,我国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为1557项,共有约10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这些非遗将是旅游业发展的优质文化资源,如何在保护好非遗的基础上,活化利用好非遗,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和不容忽视的时代命题。

  随着非遗与旅游融合深入开展,各地面临着非遗旅游开发无序、非遗保护与商业利益冲突、非遗相关旅游景区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甚至让许多专家学者对非遗与旅游融合本身产生质疑。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文化与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增强规范意识,进行精细化管理,让非遗与旅游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产生更多正向效益。那么,当下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将是有效工作手段。具体意义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有利于非遗保护。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是以非遗保护为前提的,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基础上,还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其第五条为例: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是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出台以来,我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取得较好成绩,旅游业服务质量得到显著提升,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并进一步推广。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任务是制定和完善两者融合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宣传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地方形象塑造和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目前,发展旅游业是地方提升自身形象的主要手段,而非遗是旅游业发展最有标志性和特色性的旅游吸引元素。依照标准规范使用非遗不仅有利于提升地方旅游形象和旅游吸引力,而且还能促进非遗的文化传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影响力。

  当前,虽然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产生了较多问题,但两者融合发展的趋势并不会改变。为此,国家需要强化管理,重视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目前,国家层面成立了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市大多也成立了旅游标准化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各层面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重视,也为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组织保障。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各地旅游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仍以旅游业领域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为主,比较而言,遗产保护、民俗和非遗领域的从业者和专家学者较少,进而降低了非遗与旅游融合标准化制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建议建立“非遗和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增加非遗保护和民俗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升非遗与旅游融合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同时,发挥各非遗领域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以协会成员为基础,制定符合本地非遗类型实际的非遗与旅游融合标准,形成不同非遗类型、不同旅游类型的标准体系。

  第二,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在旅游业中的使用标准。我国文化部2007年出台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从目前来看,该办法已不能很好地发挥效力,标识使用乱象丛生,建议重新修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将其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并明确其在旅游行业内的使用条件、范围和标准。对于那些机器仿制品和非遗文创产品,不允许使用非遗标识。同时,根据国家公布的非遗名录体系,统一明确非遗传承人和非遗项目的名录级别,便于游客清晰识别,以防非遗标识乱用和以假乱真。

  第三,规范非遗与旅游融合的程序与过程。建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标准化管理规范》,一方面鼓励非遗进入旅游景区,或者以非遗为中心建立旅游体验基地,制定非遗景区或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相关评定办法;另一方面明确非遗项目与旅游融合的程序和过程,实施“备案跟踪管理制度”,即非遗传承人和非遗运营商须在区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备案后方可开展旅游营运业务;在旅游目的地,组织专家成员对非遗文化的传播和开发利用进行跟踪指导,提升非遗的展示、传播和利用效果,促进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非遗保护和传承负有属地监督责任,国家级非遗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省级非遗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非遗传承主体“提交年度传承保护报告制度”。

  第四,确立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责任及其行为规范。在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标准化工作中,会涉及非遗传承人、非遗经营者、景区运营方和政府部门等相关参与主体。其中,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第一责任人,在商业开发中应以非遗保护为重,兼顾经济效益;非遗经营者应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推动非遗及其文化在更广范围内传播,合理开发利用非遗资源;景区运营方应照顾非遗传承人的利益,为非遗传承活动提供便利,同时要确保非遗类旅游纪念品符合非遗与旅游融合标准;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言人,负责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工作,开展非遗与旅游融合的标准化试点创建,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联合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的监察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