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与时间成本令很多片商放弃诉讼
——访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娱乐法律师燕薪
栏目:法律解读
作者: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李博  来源:中国艺术报

  记者:您认为制片方或发行方通过买票房、返点等方式获得高排片,并在短时间内造成规模效应从而吸引更多观众进入影院,是属于正常的营销方式,还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燕薪:这些行为一方面制造了虚假的票房数字,易对观众产生误导,另一方面也挤压了其他影片,尤其是中小投资影片的生存空间,的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片方或发行方买票房本身并不触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买票房后,如果对这些并没有真实观众消费的票房做出大肆宣传行为和广告行为,对观众在观影时的选择造成误导,就会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行为。

  记者:如果有观众因为虚假宣传而购票观影,在观看后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是否有权向制片方和发行方提出诉讼?

  燕薪: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观众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观众购票观影是与影院发生的交易行为,且“受到欺骗”的标准并不确定,观众就其“受到欺骗”的事实也难以举证,起诉后很难避免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

  记者:财大气粗的制片方和发行方通过买票房、返点等方式获得更多排片,导致一些资金匮乏的小成本影片的排片进一步受到挤压,您认为这一现象能否在法律层面得到遏制?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影片又是否有权向“霸市”的影片提出诉讼?

  燕薪:这一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理应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电影管理局分别具有“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职责,均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针对买票房和返点行为进行规制。除此之外,如果证据确凿、涉及金额较大,制片方或发行方的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制片方或发行方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以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但实践中权益受侵害的通常是文艺片商,而面对商业片商这样强势的对手以及巨大的举证成本与时间成本,诉讼并不是多数文艺片商的选择。

  记者:制片方或发行方与影院打破分账规则,通过返点的方式争取更高的排片率,是在效仿美国的阶梯分账模式,还是在扰乱行业秩序?

  燕薪:如今国内制片方或发行方与影院的分账模式同美国的阶梯分账模式并不完全相同。从长远来看,这种通过返点争取高排片率的做法,一方面会使一些没有资本进行返点操作的影片成为排片牺牲品,造成一些优秀作品的流失;另一方面,这种成功模式的大规模复制,会降低国产影片的竞争力,造成中国未来电影市场格局陷入好莱坞大片挤压国产大片,国产大片挤压国产中型片,国产中型片挤压国产小型片的恶性循环。

  记者:您认为应当从哪些方面对买票房、返点等行为进行规范?

  燕薪:对买票房行为的规范,从片方自身来说,应将获得高票房的核心放在提高影片本身的质量上;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说,应加强对制片方、发行方行为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使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内成为众矢之的,并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此外,受侵害的片方也应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返点行为,可以通过对现行电影发行、放映模式的改变,达到对该行为进行规范的目的。首先,可以采取分线放映或分厅放映的方法,建立专门的艺术院线或放映厅,将商业片与艺术片分开放映,既保证文化的多样性,又能为各类影片提供面对观众的机会。其次,应当改变电影的盈利模式,减少对票房的依赖,制片方、发行方应建立多种渠道的发行模式,如通过付费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等渠道,使影片获得更加多元长久的收入。

  记者:如今有不少电影的投资方和发行方是同一家公司,其同时拥有院线资源,相当于制片、发行、放映一体化。据了解, 194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颁布“派拉蒙判例” ,禁止好莱坞大公司垂直经营制片、发行和放映业务。您认为中国电影业是否应当效法美国的反垄断举措?

  燕薪:现在中国的电影市场,院线是电影最主要的流通渠道,掌握了院线也就掌握了票房。许多影视公司也是在意识到这一点后,才开始进行院线建设,进而形成了制片、发行、放映一体化的产业链,而这种产业链的形成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但在现阶段,我国是否需要像美国一样对这些公司采取一些反垄断举措,还需要进行多方面考虑。如果贸然效法,很可能反而会对电影市场发育造成不应有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