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生题字成商标,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著作权
栏目: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艺术报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著作权,知名艺术家韩美林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为了证明索赔金额有据,韩美林代理人还拿出证据,说明韩美林的设计费为100万元,因此索赔数额并不高。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福娃之父”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案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