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代表:探析影视领域侵权纠纷
聚焦互联网+影视作品
栏目:制片人视点
  来源:中国艺术报

  探析影视领域侵权纠纷的突出现象

  近年来,影视行业竞争逐渐加剧,影视领域的侵权纠纷也日趋增多。下面重点谈一下侵权纠纷比较突出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判断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程中,通常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方面。

  网络内容提供者未经权利人允许而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必然导致一系列的复制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不规定作品本身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样可以认定提供内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认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影视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

  随着影视衍生开发模式的成熟,拍摄系列影视作品或开发衍生品已经成了较为普遍的商业模式,因此,越来越多的影视项目寄生营销侵权争议随之发生。影视作品的寄生营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集中在采取相近似的名称,采取相同的主演以及在宣传过程中采取容易引人误解及联想的宣传手段,让大众误认为是此前影视作品的续集或衍生作品,让大众产生关联关系的联想或混淆,进而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例如《人再囧途之泰囧》案中原告公司在2010年出品《人在囧途》 ,被告公司等在2012年出品《人再囧途之泰囧》 ,请了同样的主演。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相近似的名称,且在宣传过程中暗示该片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或续集,让大众误认为该片是《人在囧途》的衍生作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影视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是保护影视剧名称。由于影视剧的名称往往比较简短,认定为独创性的可能性也较低,因此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制片方在考虑到影视剧可能存在拍摄系列片或者开发其他衍生品的情况下,将影视的剧目名称提前注册以防患于未然。

  二是与影视剧主演作相应约定。制片方可以在聘请演员协议中做出相关的限制性约定进行约束,如约定不得发表与官方言论相违背的言论,约定在相关角色的塑造过程中与官方保持一致,约定在拍摄系列片或者开发其他衍生品的过程中进行优先约定等。

  三是宣传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在宣传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于其他剧目的贬损性、诋毁性的言论,以及容易让大众误解及混淆的相关言论等。

  多方面原因导致侵权现象严重

  侵权纠纷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够强烈,导致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维权意识也相应淡薄,甚至出现了权利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都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

  二是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是十分健全,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不够彻底,对于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大。即使起诉到法院,索赔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即便顺利获得赔偿,与权利人实际的经济投入相差较大。同时,在整个电影的制作环节中投入了工作人员大量的心血,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精神上的损害也十分巨大,但却没有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加强影视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改法律完善制度规则,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打击影视侵权盗版,为影视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秩序。

  二是进一步完善影视版权保护的工作体系,维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影视版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

  加强对影视剧版权的保护,对中国影视产业,乃至世界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都具有特别的意义。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更多优秀的影视作品也将随之诞生。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新探索

  随着我国影视市场的逐步完善,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新探索,总的趋势是从个体保护走向多方合作的方式。其中联盟化方式和平台化方式作为目前影视版权保护的两种典型方式,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积极探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联盟化的影视版权保护支持方式就是编剧、导演、制片、投资等多方版权主体组成联盟,共同支持版权保护。平台化的影视版权保护支持方式就是搭建综合性的影视版权保护公共平台,通过平台支持影视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建立,不仅可以提升影视版权保护的综合力,同时也增强了对影视版权的全程性保护。

  互联网+影视作品,助推产业升级

  “互联网是电影的未来” ,“互联网进入到电影行业,已经不是简单的资本进入,而是将电影当做整个基于互联网的泛娱乐生态的一部分” 。互联网的加入推动影视产业快速升级,从利润结构、人才结构到业务模式,都将发生巨变。

  一、终端革命的加强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大众对于电影的消费早已不再局限于电影屏幕上,越来越多PC、手机、平板电脑进入大众视野,很多影视公司借助互联网终端实现了电影与互联网的有利结合。

  近年来,手机屏快速增长,在市场的占有率最多,获得的收益也占据了总收入的35 %至40 %。因此,加强视频终端的开发是提高电影发行的有利方式之一,为电影市场的拓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观看方式由免费转为付费

  互联网对于电影行业的影响日益加剧,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电影的观影模式和收费模式。随着越来越多的观影人员主要集中在“85后”及“90后” ,越来越多的电影将其营销的主要渠道和上映后的口碑传播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新媒体。这就促使了大量的视频网站将原有免费的观看模式逐渐变为收费的观看模式。

  最近在爱奇艺上热播的《盗墓笔记》 ,充分通过“会员收费”的模式,收益颇丰。而据调查显示,在支付比传统模式观影较低的费用后,能够享受VIP权益,如去广告、去开头以及1080 P的高清视频等,互联网一代的观众更容易接受此种付费模式。

  互联网对于电影行业的影响日趋增加,可以帮助电影进行内容的整合、营销和发行的创新。加强影视公司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是提高电影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以快速迭代、极致、用户体验为核心要素的互联网的思维,正在从追求极致用户体验和大数据挖掘两个维度,改变影视产业。

  (供稿: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