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版权知识加油站
  来源:中国艺术报

  1 .电影作品的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为一种作品类型加以界定,其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电影,而不是指具体的电影剧本、音乐、插曲、美术设计等。例如,就一部故事片而言,其中不仅包括了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插曲、服装、片名和字幕的美术设计等,还包括了导演、演员、摄影、录音、剪辑等一系列创作人员和演职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可以说,一部电影是一件由许多作品综合而成的作品,反映了许多人的创作劳动。

  另外,电影作品不同于录像制品。录像制品虽然也有可以连续播放的画面或图像,也有伴音等,但它只是对他人表演活动的机械记载,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可见,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直接归属于制片人,即当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其著作权人——制片人去行使权利,参与电影创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行使权利的。同时,编剧、导演、摄影和词曲作者等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可以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编剧和词曲作者可以单独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行使著作权。例如,当出版社希望出版电影剧本,应当经过编剧的许可,而非经过电影制片人许可。

  3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