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能被误解的模糊法条,都不是好法规
栏目:影视编剧声音
作者:王兴东  来源:中国艺术报

凡是能被误解的模糊法条,都不是好法规

王兴东(电影《建国大业》编剧)

  关于剧本没有被确认为“文字作品” :电影“剧本”是不是用文字创作的?答案很简单: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 ,在田汉的电影剧本《风云儿女》中,可以找到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文字载体;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都因剧本而获得诺贝尔奖文学奖。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属具有文学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不承认或者遗漏剧本是本法应该保护的“文字作品” ,是缺少文化常识的表现。

  关于导演被确立为影视作品第一作者: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性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创作,导演仅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等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是说导演无权超越编剧成为第一作者。奇怪的是修法者明知原创剧本版权是影视作品的源生权利,是首创者,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却有意颠倒本末,有意压制和削弱原创编剧的权益,砍掉“剧本的授权许可” ,将“编导关系”篡改成“导编关系” ,甚至在“单独使用剧本著作权时” ,还要强加限制“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是有意削减原创编剧的权利。以梁信编剧的《红色娘子军》剧本为例,由谢晋导演的这部影片获得了大众电影百花奖,影片署名顺序是编剧梁信、导演谢晋,先编剧而后导演。

  关于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 :仍以梁信编剧的《红色娘子军》剧本为例,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电影,作者梁信使用的是“摄制权” ;后来又制作了同名芭蕾舞剧,作者使用的是“改编权” 。“摄制权”突然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中被取消了,这是直接剥夺了剧本和文学作品许可拍摄电影电视的一项专有授权。“摄制权”是剧本作者(编剧)管控影视作品的主权;对于原创小说作者,制片者要购买小说作者授予的“改编权” ,还要请编剧来完成改编的剧本,并与编剧签订剧本的“摄制权” ,两项权利界定明确,使用合理。将“摄制权”塞进了“改编权” ,作为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的“权种” ,只能授予“改编权” ,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变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历史正剧也可以改编成穿越剧,此法赋予了他们篡改原创剧本的权利。这不是误解,因为24年来“改编权”就是这样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总而言之,凡是能被误解的模糊法条,都不是好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