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尊重剧本创意中国永远出不了《哈利·波特》
栏目:影视编剧声音
作者:汪海林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不尊重剧本创意中国永远出不了《哈利·波特》

汪海林(电影《铜雀台》编剧)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修改草案将导演列入了作者行列。在全球范围内看,编剧是当之无愧的作者,可独立使用作品,而导演的劳动是否属于著作权人范畴,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何种性质,在世界上仍存在着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导演的劳动属于“过程” 、“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劳动——正如在戏剧中,焦菊隐再伟大, 《茶馆》的著作权也是属于老舍的,演出版权是属于制作者北京人艺的;《哈利·波特》拍摄了7部,聘用了5位导演,但导演没有著作权,拍摄权是向J·K·罗琳购买的,作家罗琳才是著作权人。这是全世界的规则。 《著作权法》要保护像罗琳这样的作者写出《哈利·波特》这样的原创作品,如果像中国目前的行业现状一样,永远出不了罗琳,因为我们的《著作权法》并不保护真正的原创者。

  导演是否可以参与到著作权里来,在我国也没有形成共识。在大多数国家,导演是没有著作权的。举个简单的例子,蒙太奇是一种拍摄手段,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就是说,尽管吕克·贝松说中国很多导演抄袭他的镜头,但蒙太奇不是一种著作权,他不能起诉任何人。

  美剧的编剧往往会兼任“Creator”,也就是整部作品的核心创造者,他的署名一定是在最重要的位置上。然而,近年一些国产电影是怎么署名的?编剧往往在一个很次要的位置上,海报上经常没有编剧的署名。编剧、导演等创作者都有署名权,在法律意义上,我们是平等的。但是,近年来,在影视制作过程中,署名十分混乱,有些人随意地、肆意地放大自己的署名权,侵犯其他合作者的署名权——比如有些导演在电影片头和海报上大言不惭地写上“某某作品” ,在其他工作人员多次提出抗议之后,又挖空心思写成“某某导演作品” 。影视创作明明是综合艺术,在《著作权法》上也明确其是多位合作作者的作品,凭什么变成某个人的作品?这是编剧、摄影师、美术设计、剪辑师以及一切影视创作的作者绝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