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
栏目:影视编剧声音
作者:宋方金  来源:中国艺术报

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

宋方金(电视剧《手机》编剧)

  随着中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制片人中心制、明星制等好莱坞式的制作模式日渐确立,而作为影视核心创作人员的编剧,却越来越被边缘化。

  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中,剧本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合并成为一条。在现行的《著作权法》里,“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像是一把剪刀握在编剧手里,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让别人使用,是一种现在进行时态的主动权利,编剧可以说“我能如何如何” ;而“保护作品完整权” ,顾名思义就像是一个保险箱,是一种过去完成时态的被动权利,编剧只能说“你不能如何如何” 。由此可见,现行《著作权法》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剧本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合并,无疑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一项主动权利,会给未来影视行业的创作带来潜在的消极影响。

  现实情况是,除了不专业的制片方、导演和演员会对影视剧本大动手术,电视台更是可怕的“剪刀手” ——它能将《红娘子》改成《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 ;将《真假东宫》改成《两个女人好斗的原因不可思议》 。新《著作权法》的出台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甚至禁止,但第三稿草案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职责。

  这次修法的大前提是约定优于法定,在合同里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对于编剧维权十分有效。然而,有些大编剧有能力在合同里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更多的小编剧却没有这个能力和资格。刚入行时,我以为只要剧本写得好,编剧就会有尊严,但现在我深深地认识到,剧本写得好,同样可能没尊严。在一个《著作权法》实施有效的国家或地区当编剧,就如同在一个有规则的丛林中猎食,编剧们的遭遇会有三种:第一,你写得好,你赚得多,你有尊严;第二,你写得不好,你赚得少,你也有尊严;第三,你写得很不好,于是你转身离开这个行业,但你仍然保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