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颠覆和被肢解的摄制权
栏目:影视编剧声音
作者:余飞  来源:中国艺术报

被颠覆和被肢解的摄制权

余 飞(电视剧《永不消逝的电波》编剧)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摄制权与改编权属于并列条款,而且摄制权一直排在改编权前一位;到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的时候,摄制权突然消失,被并入了改编权之中。这种排列顺序的微妙变化,可以看出摄制权在修法者心中越来越不被重视。我并不否认,改编权中“将文字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其含义已经包括了摄制权的部分概念在内,但因为摄制权的独特性,融入改编权之后,某些地方会形成悖论,某些特质会遗失。作为把摄制权当做行业命脉的编剧,必须对这种改动进行审慎和全面的分析。

  绝大部分编剧都经历过改编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我们买下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最后往往改得只剩下一个书名和人名,可能连书名和人名都不用了,只留下一点原始创意——甚至连原始创意都不留下,只是在这本书的启发之下写了另外一个新的东西。这就是改编。但是,原创剧本不是小说,它是直接就可以拍摄的文本,难道还需要这样的大动作吗?编剧拥有百分之百著作权的原创剧本,为什么要将这种随便乱改的权利赋予他人呢?这完全破坏了剧本作品的完整,变成了一只任人宰割的羔羊。

  如今,无论是大腕编剧,还是刚入行的新手,他们的剧本都逃不过被人修改的“权利” 。我承认,有些时候,剧本被改好了;但是,大部分时候,因为“七大姑八大姨”同时出手,最终会将一个无论是好还是坏的剧本改得更差、更混乱、更糟糕。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只转让摄制权的年代。如果以后没有了摄制权,转让的只能叫“改编权” ,可以想象的未来,毫无顾忌地修改剧本将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法律没这个意思,但大家都认为是这个意思——因为改编两个字,还能有别的意思吗?只能意味着可以改,可以编,可以自己上手随便来。有了这种暗示,作为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的“权种”时,只能授予对方“改编权” ,这种所谓的简化方式,完全不顾对原创者多种权益的保护,而为侵权者留下路径和借口,原创者的另一项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