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细节修改不影响法律本质属性
栏目:法学专家观点
作者:周林  来源:中国艺术报

技术细节修改不影响法律本质属性

周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专家观点

  任何精神财富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著作权法》 ,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它赋予精神财富的作者以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在被利用时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在我看来,本次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对某些具体的技术细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著作权法》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编剧的各种权利依然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

  就法理层面来说,对于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任何精神财富作品,无论《著作权法》的具体细则中是否有明确的指定,其著作权人都享有自身的著作权。也就是说, 《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第三条中写明“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并不意味着没有被明确列入其中的影视剧本就不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更不意味着影视剧本脱离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看来,修法者之所以将小说、诗歌、散文和论文明确列举出来,是因为它们是“文字作品”比较常见的几种载体,而影视剧本、翻译作品等没有被明确指出的载体,因为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精神财富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立法和修法的准则是尽可能做到理性、简单而明晰,一个大门类下的具体内容载体,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被写入法条之中。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条目下都没有明确指出小说、诗歌这样具体的内容载体,这样的国际惯例显然更不易引发歧义和争议。

  至于有编剧提出:为何现行《著作权法》中影视剧本被明确列入“文字作品”范畴,而《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却将影视剧本并入了“等”之中? 《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又为何会颠倒现法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顺序,导演超越编剧成为影视作品的第一顺位作者?事实上,这些都属于修法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变更,单就影视行业而言,其体现的是这一行业中不同利益团体的博弈。举例来说,导演逾越编剧成为影视作品的第一作者,这很可能意味着导演的利益团体对于修法者的影响力要大过编剧的利益团体。但终归而言,无论具体的字眼如何变更, 《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对于编剧利益的保护并没有本质上的削弱。

  法律是保障之本,行业协会是力量之源

  评判一部《著作权法》好坏的标准是什么?从本质上说,要看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否足够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形式上,立法机关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精神财富生产领域的特性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文,为所有参与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的个人或团体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而在具体操作环节,除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产业环境来支撑。事实上,完备的法律和健康的产业环境,是一种互为依赖、共荣共损的关系。在我看来,编剧群体在影视行业中屡屡遭到侵权,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最重要的原因并不在于《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订存在问题,而在于缺少一个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并维护从业者权利的强大行业团体组织为他们做后盾。

  美国的《著作权法》十分完善,但美国的编剧也会因为利益分成的问题闹罢工,甚至导致了好莱坞影视工业的大停产。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编剧工会在背后作支撑,美国的编剧们是否有胆量和能力集体罢工?答案不言自明。当年中国的创作团队在美国拍摄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时,想通过美国的演员工会邀请好莱坞大牌演员参与演出,演员工会要求剧组在聘请大牌演员的同时,也要聘请几个不出名的小演员。美国演员工会的出发点是:如果所有剧组都只请大牌演员,那么为数众多的小演员该如何生存?——它在尽自己一切所能维护着演员行业的生态平衡,而前提和基础一定是其在行业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中国的影视行业协会/工会为什么无法像美国那样具有权威性和行动力?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想随着国家对精神财富创造者的尊重程度越来越高,我们的行业协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会进一步加强。

  本次修法的前提是约定优于法定。事实上,在《著作权法》本质属性没有改变的大前提下,编剧群体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有能力通过与制片方的协商,将自己的合理权利明确写入合同约定之中。有编剧指出,在中国目前的产业环境下,很多大牌编剧都没有能力通过合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遑论为数众多的无名小编剧。而打造更加权威也更加专业的编剧行业协会/工会,正是从整体上提升编剧群体在影视产业中地位的最有效方法。

  针对《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中细节上的变化,编剧们提出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建议编剧们在表达情绪的同时,更要通过对全球各国《著作权法》的深入调查研究,以确切的调研数据和事实案例说话,向修法者表明自己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我听说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草拟了一份影视剧本授权使用的规范合同,为所有会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样本,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编剧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