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经典也要尊重版权
栏目:钟鼓楼
作者:雷昱儿  来源:中国艺术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宣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再次引发人们对文艺作品版权的关注。在该综艺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并且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但并未取得版权方授权。葫芦娃的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节目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安徽广播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此事一出,引来有些喜欢cosplay的人发问:模仿也犯法?近些年,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装来扮演动漫、游戏角色,在青少年中形成了颇为流行的cosplay文化。我们可以先来看看判决书是怎么判定的。从判决书来看,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根据判决书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除第二十二条中涉及的情况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也对信息网络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模仿是人类固有的本能。自娱自乐的模仿属于生活文化,把模仿表演当成一种职业,比如模仿秀,那模仿就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文化商品。模仿行为的产生与接受因为互联网等媒介的存在形成了一种包括利益关系在内的强相互关系,那版权纠纷也就难免了。朋友、同事之间的聚会,用模仿逗人一乐,大概没人会觉得“犯了法” 。但扮演者将cosplay照片、视频上传到社交媒体,同时还开通了商品橱窗、打赏、广告收益等功能时,那就存在“商业用途”了,更何况是综艺节目这样具有完整形态的文化商品。

  而在当下的综艺节目当中,模仿动画、游戏、电影等人物形象也已经是普遍的节目设计了,通过致敬经典,唤起人们对经典作品的回味。但怎样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版权合作。在多档综艺节目里,四方脸、粗眉大眼、头顶葫芦冠、腰围葫芦叶的葫芦娃都被模仿得活灵活现,这也说明葫芦娃形象的深入人心和广受欢迎。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实他们也不希望诉诸法律解决问题,更愿意张开双臂欢迎版权合作。权利人在创作中,也要注意保留底稿资料,在发表时注意署名,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对方侵权的证据。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的那样,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加强,并不等于是对二次创作的打击。只要使用了别人的创作,都要取得授权,致敬经典也应该守法合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的十几项情况,在版权使用上不能打擦边球。

  从另一方面来讲,笔者每次看到这类事件,总会想到齐白石的名言:“学我者生,似我者死。 ”无论对文艺节目还是文艺工作者来说,模仿、借鉴是吸引受众的一条捷径,有助于短时间内聚拢人气、提升热度,但走得快并不等于走得远。从长远来说,文艺作品的核心竞争力还是原创。把葫芦娃模仿一千遍、一万遍,也不如一个原创的葫芦娃。期待今后的综艺节目,不仅人们的版权意识获得提升、因模仿导致的纠纷逐渐减少,而且也能少一些模仿,多一些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