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必究,没毛病!
栏目:微评
  来源:中国艺术报

  因认为“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等三方近日被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岳云鹏方近日回应称: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 ,曾得到原唱蒋大为的许可,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的责任。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维权,也有网友发表了中肯的看法……一时议论纷纷。

    新浪微博网友

  @童林Tony

  之前的相声演出也算是商用,何况岳云鹏的知名度提升等与这首歌的传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大家一想到《五环之歌》就想到岳云鹏,版权方一直以来都没有追究不代表演唱者可以肆意妄为一再在不尊重原创作者的前提下频繁使用,何况现在还用来作广告曲盈利,这是典型的得寸进尺,希望能够及时得到合法处理。

  澎湃新闻客户端用户

  @孤掌

  目前国内对于版权维护实质操作的实现颇为困难,许多人的维权屡屡受挫,而我们国民版权维护的思想也没有完全建立,对待维护版权的意识不强烈,因而如今市场上盗版山寨被普遍默认, 《新五环之歌》这件事的出现,希望有关部门能进行正当有效地处理,以示警醒。

  @冷眼看现实

  如今国内唱作未经授权就贸然“借用”或者直接抄袭商用现象频繁,长此以往对行业良好秩序的维持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或许有人会说:你们搞创作的不是清高么?别人转唱你一首歌是帮你免费宣传。此言差矣,音乐无价,音乐人有价,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别人广泛用于商业牟利,如果行业内外版权意识都如此薄弱,那如何让音乐人有尊严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