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毒艺人禁令不妨更严格些
栏目:艺论纷纷
作者:尹卫国  来源:中国艺术报

  《山东省禁毒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涉毒艺人从事广播影视、文艺表演、文化演出及代言商业广告等作出一系列限制。 《条例》规定,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机构对邀请方、播出方等最高处20万元罚款。

  在笔者看来,通过立法对涉毒艺人重返文化艺术领域进行限制与惩罚在当下很必要、很及时。近年来,影视界明星涉毒丑闻屡见不鲜,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的艺人在台上扮演着正面人物,台下却干着吸毒等违法行为,这种台上台下分离的“双面人”形象让观众大为震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所扮演的正面角色的艺术感染力以及所要传达给观众的正面的价值意义。

  无疑,对涉毒艺人重返文化艺术领域必须设置严格、苛刻的准入条件。从《山东省禁毒条例》的规定来看,涉毒艺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影视节目或演出等,那么,作为“非主创人员”又如何对待?三年时限后又如何对待?尚未有更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笔者看来,对涉毒艺人的禁令,不妨可以更严格些,唯有如此,才能给涉毒艺人以真正有效的警戒。

  进入新时代,文化对社会推动的力量更加凸显,社会对文化发展的期待变得更高,对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也更严格。文化艺术领域的从业者,尤其是知名度高的明星,更要以身作则,首先做到守法、自律,既要演好戏,更要做好人。从“粉丝”的角度来说,演员作为被追随、崇拜的对象,涉毒决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对这些“粉丝”们同样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因此,提高对涉毒涉黄等演艺明星的禁令门槛实属必要,这是新时代文化艺术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