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署名纠纷拷问“改编者的贡献”
栏目:第一评论
作者:楚卿  来源:中国艺术报

  【事件】 《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开庭,双方各自称对作品贡献大

    【观点】改编不仅是转译,还包括在立意、审美品位等层面的提升

  《芈月传》小说作者、同名电视剧编剧之一蒋胜男诉剧方花儿影视和另一位编剧王小平侵权一案近日开庭。双方争议点集中在两位编剧对《芈月传》剧本的贡献。诉方认为,蒋胜男创作了《芈月传》小说,并独立完成同名剧本,剧中未标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 ,给予王小平总编剧署名,夸大了其对剧本的贡献,侵犯了蒋胜男的著作权;被诉方则表示,王小平对剧本有重大修改,与蒋胜男的剧本完全不同之处所占比例很大。

  据报道,双方呈上法庭的剧本比对结果截然相反。诉方的比对结果是,电视剧的播出版本与蒋胜男剧本人物及关系设定几乎完全相同,故事情节相同或相似达58 %;被诉方则称,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修改处占比28 . 2 %,完全不同处占比48 . 3 %,基本相同处占比23 . 5 %。不难发现,双方比对的角度不同,前者关注的是剧本与剧之间的异同,后者则立足于改编内容的多少,基于此,笔者以为,双方矛盾本质上是一场原著与改编之争。

  原著作者和改编者各自的贡献及权利,在一些作品中是泾渭分明的,比如在金庸小说改编的影视剧中,金庸享有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剧方享有对原著小说的改编权以及改编影视剧的著作权。但当像《芈月传》中蒋胜男这样,既是原著作者同时也是改编者的时候,问题变得复杂了,比如,原著作者担任编剧,与其他编剧享有的改编权是否平等?共同改编者中,是提供故事蓝本的改编者贡献大,还是在其基础上完善并使之更适宜播出的改编者贡献大?直观看来,原著对一部改编影视剧有决定性意义,仍以金庸为例,早期金庸小说改编影视剧,在人物形象、语言,故事场景等各方面都力图原汁原味呈现,不得已才作结构调整、情节删减,改编仿佛只是从文字到影像的语言转换,改编者似乎更像一个译者,从影视作品故事角度出发,原著作者的贡献更大。

  《芈月传》一案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改编者的贡献” ,并对改编影视剧作更细致的考量。尤其是时下,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大批涌现,许多网络小说尽管故事引人入胜,但技术层面仍存在非专业、个人化等局限,相比于网络阅读以类型细分受众的特点,电视作为公共媒介,必须选择更有公共性、更老少皆宜的作品呈现给观众,改编就不仅仅是转译,还包括在立意、审美品位等层面的提升。比如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老九门》 ,同名原著小说作为《盗墓笔记》前传,述写了吴邪、张起灵、解语花等人的家世渊源及家族恩怨,改编电视剧则填充了相应的历史背景及事件,改写成了张启山、二月红等人调查古墓中埋藏的日军生化武器的故事,尽管被网友戏称为抗日神剧,改编成功与否颇有争议,但其能够热播,“改编者的贡献”不可轻忽。

  金庸小说《笑傲江湖》改编的电影《东方不败》 ,把东方不败塑造成主角,并令其与令狐冲产生情愫,于正沿袭这一思路改编的电视剧《笑傲江湖》 ,更是浓墨重彩地表现了东方不败与令狐冲之间的“真爱” 。前者让金庸恼怒,后者则引起观众诟病,但并不曾因此诉诸法律。这个改编影视剧中比较极端的例子,证明了改编确实不限于原汁原味呈现,基于原著的独创也是改编权所允许的。更进一步, 《芈月传》一案的判决,将对“什么是改编者的贡献” “改编者的贡献有多大”等问题有所解答。改编者有了独创意识,何种情况下尽量贴合原著,何种情况下发挥独创性,才能把好作品呈现给观众,一系列准确的判断,将是其专业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