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下发通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
作者:本报记者 董大汗  来源:中国艺术报

  本报讯(记者 董大汗)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良性发展,文化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研究制定服务演出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通知指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通知要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通知强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明确义务与责任,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通知指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类演出区域联盟、演出企业联合体、演出院线等行业合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降低演出成本、防范恶性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高效的演出市场运作机制与合理的演出市场定价机制,扩大演出文化消费。要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推进演出市场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健全以演出经纪人为主体的演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机制。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通过举办演出法规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演出市场案例研讨等活动,培养适应演出市场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法制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