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将更规范
  来源:中国艺术报
<style type="text/css">.TRS_Editor P{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TD{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TH{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SPAN{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FONT{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UL{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LI{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TRS_Editor A{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0.5pt;}</style><div class=TRS_Editor><p>  本报讯 近日,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公开发布之际,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p>
<p>  据介绍,《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二是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三是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四是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开展业务应当公开透明。五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卡拉OK领域的监管。</p>
<p>  针对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卡拉OK场所使用作品主要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一般为制作者)的放映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先许可后使用”有关条款,卡拉OK经营者使用作品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一对一”授权许可机制无法满足卡拉OK行业的实际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上述权利人维权难和使用者获取授权难的有效途径。目前,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共成立了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卡拉OK行业密切相关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分别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权利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根据前述规定,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对“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的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根据《通知》规定,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p>
<p>  按照《通知》规定,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版权使用费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合理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需要。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p>
<p>  据介绍,为降低卡拉OK经营者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通知》规定,多个卡拉OK经营者或者某一区域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代表与音集协开展集体协商,就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统一协议。为保证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开、公正、透明,《通知》要求,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p>
<p>  《通知》明确国家版权局依法监管音集协和音著协在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检查相关业务工作,核查相关财务资料。对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罢免或者解聘有关主管人员、提出暂缓年检建议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卡拉OK领域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家版权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