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律”能否刹住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
栏目:艺象杂言
作者:邑生  来源:中国艺术报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推行使用。其中首次明确规定,旅游者如从事违法或违反公德活动,旅行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对于减少屡屡曝光而又屡屡重现的旅游不文明现象,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家门、走出国门去旅游,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大国” 。然而,很多游客的文明素质,却并未跟上他们的脚步。“中国游客”在“全球最差游客”调查中往往“名列前茅” ,网友评论“走到哪儿,就把脸丢到哪儿” ,甚至“丢人丢到了国外” ——中国游客埃及神庙刻下“丁锦昊到此一游” 、中国游客普罗旺斯为抢位置拍照而打架、中国游客在法国卢浮宫水池中泡脚、中国游客马尔代夫潜水捞珊瑚……这些不断被曝光的不文明行为,既影响正常的旅游和社会秩序,更严重影响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形象。

  这一问题也日益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中央文明委专门召开了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电视电话会议。国家旅游局也发布了6条有关文明出游的通知,其中包括呼吁出境文明旅游的“公约”和“行为指南”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首部《旅游法》 ,也专门对“文明旅游”做了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这些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宏观上的遵循。

  当然,要彻底解决旅游不文明现象,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国人提升文明素质以“自律” ,不过适当的“他律”也同样重要。古人有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 ,但“仓廪实”并不是“知礼节”的充分条件,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有时要加以一定的规范,甚至还要加以必要的约束,特别是在法制的框架下,以“他律”来适当地引导“自律” ,应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此次的新版旅游合同,赋予和游客直接打交道的旅行社相应的权利,让其作为对游客行为进行“他律”的第一监督人,从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对《旅游法》及相关“公约” 、“指南”等的具体化,也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不过,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真的因为自己的游客发生了不文明行为而解约,旅行社可能要遭受一部分收入上的损失。作为利益攸关方,旅行社能否坚决地向游客不文明行为说不,还有待实践考验。再过一周时间就是“五一”小长假了,又将迎来旅游高峰,我们也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