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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9]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9年4月14日
中办发[2009]18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现就“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2008-2012 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治理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2009 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方法步骤。 “小金库”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动员部署。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 抓紧建立健全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
    ——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重点检查。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整改落实。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三、把握政策界限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 ,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 ,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源头治理
    (一)加强教育。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增强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制度。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预算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增强预算、财务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
    (三)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综合预算,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逐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深化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强化账户和现金管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预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体制。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各成员单位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方案、执行落实、重大案件移送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建立起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
    有关“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